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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訴 人:楊萬山

投訴單位:無錫聯通

投訴內容:
009年9月,聯通3G正式商用,無錫聯通推出100元月租包12G流量和200元月租包30G流量套餐,凡用該套餐的用戶均是無錫聯通的第一批3G用戶。網上營業廳查詢該套餐,白紙黑字寫明套餐失效期:2050年12月31日。近日卻收到聯通下發短信通知:上述兩資費套餐將2012年7月1日變更為80元包1G,變更後使用12G要扣費500元,使用30G就要扣費2300元(300元包10G,超過後100元/G)! 申訴主張: 第一:我從電腦城購買此上網卡時,聯通並未要求與我簽訂紙質協議(雙方均無法提供雙方簽署的合同),購買時通過聯通網上營業廳查詢,該上網卡為無錫聯通專用上網卡産品(均保留截圖),並非聯通現在辯稱的體驗卡套餐,套餐余量可查詢到上網卡的套餐為100元包12G或者200元包30G。查詢套餐失效時間為:2050年12月31日,這是聯通對用戶發出的要約,要約發出就已經具備法律效力,聯通無權單方面收回承諾。 第二:對於聯通發出的要約,用戶選擇了充值續費,那麼就已經達成事實合同,聯通單方面更改套餐或者變更服務均是違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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