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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內容

投 訴 人:高俊偉

投訴單位:交通銀行

投訴內容:
2012年2月12日下午15:09接到的一個短信,短信的大概內容是我欠交通銀行21.82元。 因為本人將近半年沒有消費過何來的賬單。於是本人打通了客服電話詢問究竟。首先短信中提到的21.82元屬實,21.82元是這樣得來的:2011年12月11日交通銀行扣取了我3個月的消費短信提醒費12元,因為本人上期多還的有一定金額,最後我應還的金額就是1.82元(此次交易本人並不知道,因為本次消費銀行未對本人提醒)。導致到最後還款日本人沒有還款。以致于到2012年2月12日有原來應還的1.82元變成了21.82元。總算搞明白了21.82元的來歷。但是本人就更糊塗了,糊塗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交行扣取本人的12元服務費,應屬於一種消費。但是交行為何不給予提醒? 二、因為你交行工作失誤(收費不提供服務)産生的滯納金要讓消費者(我)買單嗎? 三、本次1塊8毛2分錢滯納産生的信譽問題是不是應該給予處理? 本人此次目的不僅僅為了個人,我們要為所有消費者包括我們自己爭取權力。國家把評價一個公民的信譽權交給了他們(銀行)而他們卻將此看的如此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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