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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連維良:嚴禁“僵屍企業”失信企業等實施債轉股

資訊 來源:中國網財經 2016年10月11日 10:30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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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發改委新聞發言人連維良 圖片來源:中國網

  中國網財經10月10日訊 今日國新辦就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有關政策情況舉行發佈會,國家發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在發佈會上強調,嚴禁“僵屍企業”、失信企業和助長産能過剩的企業實施債轉股;市場化債轉股絕不是免費午餐;債轉股資金主要是市場化方式籌集;政府不干預市場化債轉股的具體事務,不搞“拉郎配”。

  連維良介紹,近年來,我國企業杠桿率高企,債務規模增長過快,債務負擔不斷加重。在國際經濟環境更趨複雜、我國經濟下行壓力仍然較大的背景下,一些企業經營困難加劇, 一定程度上導致債務風險上升,並存在沿債務鏈、擔保鏈和産業鏈蔓延的風險隱患。黨中央、國務院從戰略高度對降低企業杠桿率相關工作作出了決策部署,把去杠桿列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五大任務之一,降低企業杠桿率是其中的主要內容。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這一重大決策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會同國資委等有關部門,從今年年初開始進行了相關政策研究和文件起草工作。根據第三方評估和模擬運行結果對文件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最後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意見》正式發佈實施。《意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明確了降杠桿的總體思路。堅持積極財政政策和穩健貨幣政策,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通過標本兼治、綜合施策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助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推國有企業改革深化,助推經濟轉型升級和優化佈局,為經濟長期持續健康發展夯實基礎。

  第二,明確了降杠桿工作的原則。即遵循市場化、法治化、有序開展、統籌協調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依法依規開展降杠桿工作,政府與各市場主體都要嚴格依法行事,防範道德風險,政府不承擔損失的兜底責任;充分考慮不同類型行業和企業的杠桿特徵,分類施策;與企業改組改制、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化解過剩産能、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等工作有機結合。

  第三,明確了降杠桿的具體途徑。通過推進企業兼併重組、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強化自我約束、盤活企業存量資産、優化企業債務結構、有序開展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依法依規實施企業破産、積極發展股權融資等七個途徑,平穩有序地降低企業杠桿率。這些途徑既有制度性建設的長效機制,也有短期可見效的實招硬招,對高杠桿風險既有防範也有化解,體現了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考慮。

  第四,明確了降杠桿的政策環境與配套措施。《意見》提出從落實和完善降杠桿財稅支持政策、加強市場主體信用約束、強化金融機構授信管理、健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減輕企業社會負擔、做好企業重組中的職工分流安置工作、落實産業升級配套政策、嚴密監測和有效防範風險、規範履行相關程序以及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等方面營造降杠桿的良好環境。此外,政府還要履行好國有企業出資人職責。

  連維良指出,市場化債轉股是降低企業杠桿率的重要舉措之一,為細化和明確其具體的實施方式和政策措施,作為附件,此次同時制訂出臺了《關於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針對有較好發展前景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可以有效降低企業杠桿率,增強企業資本實力,防範企業債務風險;可以幫助企業降本增效,增強競爭力,實現優勝劣汰;有利於推動企業股權多元化,促進企業改組改制,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有利於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優化融資結構。總之,市場化債轉股是一項一舉多得的舉措,是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防風險的重要結合點。

  連維良表示,市場化債轉股有以下幾個關鍵點需要強調:

  第一,嚴禁“僵屍企業”、失信企業和助長産能過剩的企業實施債轉股。市場化債轉股對象企業由各相關市場主體依據國家政策導向自主協商確定。為有效防範道德風險和不影響市場出清,切實發揮市場化債轉股的優勝劣汰作用,《指導意見》特別明確了“四個禁止,三個鼓勵”。嚴禁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扭虧無望的“僵屍企業”、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企業、債權債務關係複雜且不明晰的企業、有可能助長過剩産能擴張和增加庫存的企業參與債轉股。鼓勵面向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包括因行業週期性波動導致困難但仍有望逆轉的企業;因高負債而財務負擔過重的成長型企業,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産業領域的成長型企業;高負債居於産能過剩行業前列的關鍵性企業以及關係國家安全的戰略性企業。

  第二,市場化債轉股絕不是免費午餐。與上世紀末政策性債轉股不同,本次債轉股的債權轉讓、轉股價格將依據市場形成的公允價格自主協商確定,國有企業的轉股定價也要遵循市場化原則,同時履行相關程序。相關市場主體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享收益,政府不承擔損失的兜底責任。

  第三,債轉股資金主要是市場化方式籌集。債轉股所需資金由實施機構充分利用各種市場化方式和渠道籌集,鼓勵實施機構依法依規面向社會投資者募集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實施機構發行專項用於市場化債轉股的金融債券,探索發行用於市場化債轉股的企業債券。同時,根據需要,採取適當財政支持方式激勵引導開展市場化債轉股。

  第四,政府不干預市場化債轉股的具體事務,不搞“拉郎配”。文件明確了政府在市場化債轉股中的職責定位,就是制定規則,完善政策,依法監督,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做好職工合法權益保護等社會保障兜底工作,確保債轉股在市場化、法治化軌道上平穩有序推進。同時,文件也對政府行為劃出了紅線,即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不干預債轉股市場主體具體事務,不得確定具體轉股企業,不得強行要求銀行開展債轉股,不得指定轉股債權,不得干預債轉股定價和條件設定,不得妨礙轉股股東行使股東權利,不得干預債轉股企業日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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