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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專家激辯自然人股東減持納稅

 

CCTV.com  2009年10月20日 08:1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國稅總局嚴查“大小非”逃稅者,減持交稅一觸即發。

  在“大小非”減持中,一批自然人股東獲取了鉅額財富,但未被徵個人所得稅。近日,關於“大小非”以及個人炒股是否徵稅的討論日趨白熱化。“大小非”中機構股東減持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大小非”中自然人股東減持是否徵稅卻成為了一個頗具爭議的事情。

  《證券日報》誠邀著名專家學者和法律界知名人士探討,對於自然人大小非減持所得,是否應該徵稅。

  自然人股東減持再投資也需納稅

  ——專訪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南開大學萬國華教授

  國稅總局嚴查“大小非”逃稅者,減持交稅一觸即發。

  在“大小非”減持中,一批自然人股東獲取了鉅額財富,但未被徵個人所得稅。

  對於大小非減持者,尤其是自然人,究竟是否應該徵稅,並且徵稅與否的合理性如何?昨日,記者採訪了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南開大學萬國華教授,對此問題進行了討論。

  對大小非減持所得徵稅

  符合稅法原理

  《證券日報》:您認為是否應該對“大小非”減持所得進行徵稅,尤其是對於自然人股東,是否有必要進行徵稅?

  萬國華:首先,從稅收或稅法本身的原理來講,稅收有調節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功能或作用,國家也正基於此對國民收入分配或再分配進行調節的,再分配體現的是社會公平與和諧。現在股市大小非包括自然人大小非股東減持獲得如此之高的利潤收入,就屬於國民收入再分配的範疇,所以理應繳納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等稅收。

  其次,證券交易所得本來就應該徵稅。世界上多數國家對二級市場交易所得進行徵稅有兩種模式:直接視為所得比例徵稅或併入個人所得徵稅。但目前我國的立法尚未完備,因此一直暫緩徵稅。但暫緩並不等於不徵稅。況且,大小非交易的股票是從一級市場投資或購入形成的,所以其交易或賣出行為也很難適用目前國家規定的對二級市場買賣暫緩徵稅的規定。

  並且,我認為我國證券稅收體制的正確做法是,不僅僅應該對大小非股份解禁所得進行徵稅,也應該對二級市場股票買賣利潤收入進行徵稅,相反應該取消的是證券交易印花稅。

  再次,我國稅法對於自然人減持股份所得未曾徵稅,目前是一個稅法徵收制度方面的失誤或漏洞。大小非的減持股票所得實際上是在一級市場一種制度上的紅利分配,而通過制度上紅利分配,不是交易的所得,而不繳納個人所得稅,邏輯上實在説不過去。大小非通過投資所得,嚴格意義上不屬於二級市場不徵稅的行列,可按照財産轉移所得徵稅。

  大小非拋售所獲得的鉅額收益不納稅,這顯然是不合理的,這是暴利。完全可以就此開徵一個暴利稅,稅收立法技術上來解決這個收入分配不公問題,其實並不難。

  對已經套現大小非無追溯性

  《證券日報》:如果對大小非減持所得徵稅,並且國家稅務總局也確定出臺相關法律法規,那麼對已經減持的自然人,是否有追溯性?

  萬國華:立法法理有個基本原則,即“新法不理舊事”。所以,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出針對自然人大小非減持所得徵稅的具體規則之前,自然人大小非的減持所得並不會納稅,稅法制定後,也不具有追溯力。

  《證券日報》:新華都總裁陳發樹先生減持紫金礦業,套現累計近30億,其發言人李欣表示,這部分錢在年底之前用於再投資,的話,就不用交稅。對於她這樣的説法,現有的稅法規定,對於減持後所得再用於投資的部分是否免徵稅?

  萬國華:這個要看是個人減持再投資還是企業減持再投資。如果是企業的話,那麼分配之前的利潤用於再投資的部分,應該予以扣除。但是陳發樹作為一個自然人,這個就不適用了。

  並且現在資本市場上,很多企業的所有者,其個人收入繳納的稅收並不高,因為很多高管通過將收入轉移,通過將收入轉入企業,然後企業再將這部分錢用於投資,從企業所得稅的角度,應扣除這部分營業成本,從而達到了個人避稅的目的。

  二級市場有盈有虧

  不應成不納稅的理由

  《證券日報》:有部分股民並不贊同徵稅,並認為,如果盈利了徵稅,那麼虧損了是否要補貼?對這一説法,您如何看?

  萬國華:從法理上來説,稅法就是有所得有所稅,無所得無所稅。個人在二級市場上有盈有虧很正常,但不應成為不納稅的理由。

  比如企業虧損年度不納稅,並不意味著盈利年度也不納稅。當然,企業所得稅是年終結算的,那麼個人二級市場拋售所得,也可以一階段或一定期限徵一次,這個就需要設計一個證券稅收徵收機制。

  並且從證券稅收機制的影響來説,對二級市場買賣收入徵稅,也能夠限制投機,鼓勵和發展長期投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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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龐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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