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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法》今正式實施 四大亮點保護車主利益

 

CCTV.com  2009年10月01日 15:0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新網  

  9月8日,讀者在湖北宜昌市新華書店裏查看新修訂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關人士稱,新《保險法》法加大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度,對保險人和監管機構設立了更多的“緊箍咒”。中新社發 劉君鳳 攝

  變化一:新法明確理賠時間

  案例:胡小姐提起理賠就一肚子苦水,她告訴記者,今年初自己的車在廣州大橋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極度繁瑣,首先要交事故認定書、維修清單、車主資料等各種材料,最後保險公司三天兩頭又要求補充材料,親自去保險公司不下3次,先後折騰了幾個月時間才獲得賠償。最後,她一氣之下,在今年8月份更換了保險公司。

  新規:新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後,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後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説明理由。

  説法:安邦財險廣東分公司總經理羅建榕告訴記者,具體到車險理賠,新規對理賠時間有個明確的限定,保險公司必須在接到理賠申請30日內理賠或有明確的説法,這意味著保險公司不能再以準備材料、正在審查為由無限推遲理賠時間,無疑這給保險公司提出了更高的風險內控要求。

  變化二:車輛轉讓 保險照賠

  現象:除理賠服務出臺了新規外,車輛轉讓後的保險權益糾紛也是近年來消費者投訴的熱點之一。按照舊規,機動車在轉讓後,車主需要立即到保險公司進行車險保單的變更過戶,如果沒有完成保單的過戶,一旦出險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中國人保廣東分公司有關人士透露,由於廣州二手車交易量的提升,因此保單未過戶産生的理賠糾紛每年不下幾百起,因此成為近年來的焦點問題。

  新規:新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後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同時,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説法:羅建榕透露,《新保險法》已明確指出,車輛轉讓,保險權益也跟隨而動,二手車車主即使沒有完成保單的過戶,出險後保險公司照樣理賠,保險公司不得再以未告知的理由拒賠。不過,他同時提醒車主,雖然車輛轉讓後,車險保單也自動變更,但如果車輛的承保風險發生變化了,保險公司也有權利拒賠或部分拒賠。“例如,原來的家庭用轎車,轉讓後變成了營運車輛,對於保險公司來説其承保風險就上升了,而且這兩種車投保的費率也是不一樣的,今後發生事故就可能遭遇理賠問題。”

  變化三: “高投低賠”成為歷史

  案例:黃先生買入一輛5萬元的二手車,但保險公司卻根據這個車型的市場價格15萬要求黃先生進行投保。黃先生半年後發生車禍,維修費需要3萬元,保險公司卻告知只能按當初黃先生買入車價進行理賠,最多只能賠2.5萬。黃先生非常生氣,向記者投訴,為什麼當初投保時要按市場價格,但賠付時卻按買入價格,這不是實行兩套標準嗎?損害我們消費者的利益。

  新規:《新保險法》規定,投保金額不得高於標的物的價值,也就是説給舊車投保時不再按照新車價,而是按照舊車目前的價值,否則違法。

  説法:記者了解到,按照新車的價格投保卻只能根據現車的價格理賠,這種“高投低賠”現象,在車險業由來已久,引起投保人的極度不滿。太平洋財險廣東分公司車險部負責人告訴記者,新保險法實施後,這樣的現象將不會發生。同時,投保時保險公司應將這一事項明確告知投保人,否則投保人事後才知道,有權要求保險公司退還多收的保費。

  變化四:免責條款不再是道“坎”

  現象:去年9月份,往返廣深兩地業務的張先生買了輛新車,方便自己出入兩地。去年11月份,張先生在廣深高速上追尾了另一輛車。交警判斷,張先生負全責,賠償對方15000元。張先生自行賠付後,拿著保險單去保險公司賠付時,卻遭到了拒絕。保險公司的理由是,交通法規明確規定,駕齡未滿1年的駕駛員不得開車上高速,張先生車技未熟即上高速,顯然違反了這一規定。

  張先生告訴記者,當初自己在車行購買該公司車險時,並沒有相關人員向他提示這一免責條款,甚至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的面都沒見著。因此,張先生向法院起訴了該家保險公司。

  新規:《新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説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説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

  説法:太平洋財險廣東分公司車險部負責人指出,由於保險合同多為格式條款,客戶沒有仔細閱讀,有些保險代理人故意宣傳保險産品好的一面,而將免責條款一筆帶過,誤導許多保戶,出險後産生許多糾紛。新保險法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應當履行全部説明義務,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其責任的條款應做出提示。

  廣東

  11月起

  車險將實行

  “賠款實名制”

  記者同時獲悉,為解決車險仲介、4S店“代理賠”導致的種種問題,廣東保監局已決定,11月1日起正式實施實行“賠款實名制”。換句話説,保險公司車險理賠必須將賠款全部轉至被保險人同名賬戶,4S店、保險仲介將不能代車主索賠,賠款也不能打入保險仲介渠道的帳戶。

  保險仲介代理賠方式雖然表面上省卻了車主親自往返理賠的麻煩,但卻深藏種種隱患。安邦保險廣東分公司客服部負責人任昕告訴記者,一些4S店或修理廠為了獲得更多的賠償金,本來只需賠償500元的事故,最後被不法仲介偽造成二次事故,如將車開到僻靜處撞車或撞墻。這不僅對車子本身是極大的傷害,更導致車主的誠信度下降,如果經常出險,第二年費率肯定也會提高。

  業內人士表示,實行“賠款實名制”最大的好處在於將車主和保險公司直接聯絡起來,保險公司可以對車主發生事故做第一手的調查,也可以將實際賠款快速打到車主賬戶,而不需要繞道車險仲介。因為,車險仲介經常會截留賠款或保費,增加保險公司的賠付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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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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