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 > 經濟頻道 > 保險 > 正文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新保險法實施在即 消費者權益保護歸正途

 

CCTV.com  2009年09月30日 14:3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綜合  

  隨著新《保險法》正式施行日期的日益臨近,社會各界對於這部新法即將帶來的改變充滿好奇和期待。“新舊法如何承接?保險消費者權益究竟有哪些變化?保險糾紛的裁判標準是否有所變動?既有保單是否需要重新修改或補充……”一系列新問題的出現使得新《保險法》成為街頭巷尾熱議的焦點話題。

  “不可抗辯條款”禁止公司濫用解除權

  “新《保險法》的最大亮點莫過於不可抗辯規則的引入,既解決了保險合同特別是長期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利益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的問題,也對保險公司的核保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戰。”在保險學會日前舉辦的新《保險法》專家座談會上,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鄭偉直言新《保險法》將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帶來挑戰。

  所謂不可抗辯條款,主要存在於人壽保險合同和其他長期性的人身保險合同當中,屬於一種責任限制條款。它把保險人可以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不實陳述、隱瞞、違反條件等享有的使合同無效或其他抗辯的權利限制在一定時段以內,一般為兩年。兩年以後,保險人不得再以上述理由對抗被保險人的索賠主張,不得對保險單的有效性提出爭議。

  “英美法係中稱之為不可抗辯條款,而我國屬於大陸法係,新《保險法》中的合同解除權理論上屬於形成權,保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屬於除斥期間。”據保監會法規部處長劉學生介紹,新《保險法》對於合同解除權設置了行使期限,保險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而逃避保險責任。“這既是反映和解決現實問題,也是對成熟國家立法和行業慣例的有益借鑒。”

  “禁止反言” 還原保險最大誠信原貌

  根據新《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但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並且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必須要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這是此次修訂新增加的內容,既是對保險人給予告知義務享有的權利進行限制,也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法定的抗辯權。”劉學生表示,告知義務的本質在於保險人充分了解信息,正確評估風險,確定承保條件,如果有關情況已經為其所明知,出於風險管理的要求和誠信原則,保險人應當主動作為,否則視為權利放棄。這與英美法上的棄權和禁止反言制度有相似之處,都是對保險人某些作為或者不作為賦予一定效力,側重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一方的信賴和期待,真正將最大誠信原則貫徹到具體訂約和履約行為當中。

  據了解,在新《保險法》即將實施之際,各保險公司都對原有的保險産品和條款進行了梳理,並且重新向監管機構進行報備。而由於新《保險法》加大了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加大,因而保險産品有漲價的可能。更有甚者,有的銷售人員甚至以新《保險法》實施為噱頭,揚言保險産品將普遍漲價、很多産品即將停售,誤導消費者購買産品。對於這樣的現象,劉學生稱,新《保險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條文增加,從某種程度而言是對原有法律缺失的糾偏而非增加保險公司義務。“換句話説,新《保險法》儘量在恢復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的原貌,而管理經營風險也是保險公司存在的原意。如果簡單以提高産品價格來維繫成本,這樣的保險公司就已經違背了保險的本義,其可信賴程度也將遭受質疑。”

  詳解溯及力 消費者教育同樣不可或缺

  當前的任務主要是做好各項貫徹落實工作,這至少要從兩個方面為新法實施做準備。”南開大學朱銘來教授認為,首先,保險業應當出臺與新法相適應的標準條款,為行業提供細化的、具有可操作性規範性的條款模塊。其次,推進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這將有助於行業乃至公眾對新法確定的權利義務有更為明確的認識。

  由於新《保險法》對保險合同部分的規定作了大篇幅的修訂,因而使得新老法律的銜接成為一個複雜的工程。如何實現兩部法律的承接與換代升級,新老保單的法律適用該如何確定等問題都引發了公眾的關注和猜想。尤其是新法對老保單的溯及力問題,需要具體的司法解釋來予以明確。

  據了解,有關新《保險法》溯及力問題的司法解釋目前已初步形成,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23日公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這個總共6條的司法解釋,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為規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具體的、可操作的審判規則。

  對於新《保險法》實施後的工作,中國保險學會會長羅忠敏表示:“新《保險法》出臺不僅牽動保險行業的神經,也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在保險業積極應對保險法做各種準備的同時,如何向廣大消費者宣傳新《保險法》,讓社會公眾更加了解保險,熟知相關的法律規則,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這也是保險業應當同樣關注的問題。畢竟,保險消費者的教育過程本身就是保險市場的培育過程,提高保險消費者的法律意識,減少因糾紛導致的社會成本,于各方而言都是大有裨益的。”(金融時報 記者 張蘭)

  相關鏈結:

責編:張福偉

1/1

相關熱詞搜索: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網民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