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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法實施在即 保監會密集出臺配套法規

 

CCTV.com  2009年09月30日 14:3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綜合  

  為與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保險法》相配套,中國保監會9月27日、28日先後發佈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仲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等多部法規,在進一步有針對性地加強對保險公司監督管理的同時,更加突出體現了新《保險法》的各項立法宗旨。

  保險公司準入門檻提高 營銷服務部納入管理序列

  “按照《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10月1日以後保險公司法人機構極其分支機構的準入門檻都將大幅提高。”據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由於新《保險法》提高了中資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的設立條件,明確要求設立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需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凈資産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據此,《規定》要求設立保險公司,股東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此外,《規定》還細化了保險公司設立必須具備的各項內控制度,並根據新《保險法》的規定,要求監事需取得中國保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近年來,少數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鋪設過多、過快,導致其償付能力和合規經營受到嚴重影響。為避免如此現象再度發生,《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制定分支機構管理制度,對設立、撤銷、變更分支機構進行充分論證,明確分支機構職能、場所等要求,強化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的管控措施,確保依法合規經營。此外,分支機構應當配備必要數量的人員和設備,負責人應是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員工。分支機構在整個經營存續期間,其營業場所必須規範和穩定。保險公司發生頻繁撤銷分支機構和變更機構營業場所的情形,可能對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保護和公司經營造成不利影響的,監管機構有權提示風險並採取各項措施。

  尤為值得關注的是,保監會經過歷時半年的深入調研和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終於對一直以來游離于監管之外的保險營銷服務部進行了專門規定。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全國約有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4萬多家,加強對營銷服務部的管理,穩妥解決新《規定》發佈後現行營銷服務部過渡問題,是此次修改的重點之一。《規定》已經將營銷服務部納入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序列統一進行管理,新設立的營銷服務部將按照分支機構設立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批,營銷服務部不得再管理其它分支機構。

  強化保險公司管控責任 明確仲介業務違法罰則

  保監會新出臺的《保險公司仲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主要規定了保險公司開展仲介業務應當遵循的各項要求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合法、科學、有效的仲介業務管理制度,確保經營行為依法合規,業務財務數據真實客觀。此外,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除對保險代理人進行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培訓外,還應設置專門崗位對代理業務進行日常管理,並且建立代理業務合規經營檔案,定期核查代理業務,通過委託合同監督保險代理人。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仲介業務活動時,不得給予保險仲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委託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仲介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利用保險仲介套取費用;不得串通保險仲介,挪用、截留和侵佔保險費等。

  此外,《辦法》還規定了保險公司違反相關規定的各種處罰。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稱:“從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罰款,到對情節嚴重的公司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再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新《辦法》明確了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有利於從源頭入手,進一步規範保險仲介市場秩序,督促保險公司加強仲介業務管理、提高經營效益、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從而維護保險業的形象和可持續發展。”

  突出被保險人利益保護 強化仲介市場監管力度

  “隨著保險仲介市場的快速發展,現行的仲介監管規定已經開始出現一些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問題與不足。為此保監會在廣泛徵求和採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從機構市場準入、經營規則、市場退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對現行規定進行了修改。”

  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稱,新修訂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和《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更加注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適當提高市場準入的標準,進一步強化市場監管的力度,同時注重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與整合的作用,提高保險仲介業務的服務能力和競爭能力。

  據了解,新規定提高了仲介機構的市場準入標準,將經紀機構、全國性代理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調整為1000萬元,將經營區域為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理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提高到200萬元。此外,新規定還對股東的投資資質提出要求,要求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同時明確提高了高管任職的資格條件。

  “新規定的頒布,進一步完善了保險仲介監管制度體系,有利於被保險人合法利益的保護,有利於仲介機構提升人員素質、管理能力、服務水平和資本實力,有利於保險仲介市場發展從數量擴張到質量提高的轉變,對促進保險仲介行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上述負責人如是説。(金融時報 張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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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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