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8月31日電(記者何雨欣、李延霞)記者31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于近日下發通知,明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
通知稱,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申報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必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應單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如與其他出口貨物一併申報的,應在申報表中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報關單進行標注。
通知強調,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地區稅務機關要積極支持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一方面在嚴格審核的基礎上,及時準確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另一方面要加強試點企業有關業務的日常管理和預警評估工作,嚴防騙稅發生。凡審核中發現異常出口業務,應暫緩辦理該筆出口貨物退(免)稅,待核實有關問題後,依法按規定處理。
據介紹,稅務總局與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正在抓緊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信息傳輸機制,將儘快把試點企業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相關數據清分各地,用於出口退稅預警評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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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