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産品能否真正做到投資人與管理人的利益一致化?正在發行中的券商集合理財産品銀河金星1號,對雙方共享收益作出了較新穎的設計。
該産品的説明書顯示,管理人銀河證券為金星1號的業績報酬提取方式設定了較高的標準--"新高原則",即只有在份額累計凈值超過份額累計凈值的最高值,且不低於1.03元時,管理人才能提取業績報酬。提取額為當日份額累計凈值與歷史最高份額累計凈值及1.03元兩者中高者差額部分的10%。
在收取管理費之外,不同的集合理財産品,均有一套提取業績報酬的設計,如份額到期清算時,若折合年收益率大於某個標準,則按一定比例(如15%)提取業績報酬,或是在某一期限,當投資人的收益率高於某個標準時,按一定比例提取。
專業人士認為,像銀河金星1號這樣的設計,也就是説要求産品凈值在1.03元之上不斷創出新高才能得到報酬獎勵。這從機制上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能夠對管理人形成有效的激勵和持續的壓力,促使管理人努力追求業績的不斷突破,持續為投資者創造價值。
而且,在必要時,證券公司也會以自有資金認購其發行的集合理財産品,甚至公司員工也加入其中。在一定程度上,券商理財産品首先承擔了投資虧損的風險,並打破了公募基金無論盈虧都收取固定管理費的"鐵飯碗",從制度上保證了管理人和投資人形成"利益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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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谷立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