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後,胡漢成(右二)和任和生(左一)被帶出法庭。本報記者周民攝
昨天,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處長胡漢成在市一中院拿到了自己的一審判決書。雖然他已將550萬賄賂款悉數退還,但法院認定其在庭審時翻供,不能構成法律規定的可以從輕判決的自首情形,並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
其同案犯北京嘉和嘉維畫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和生,也被以同樣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1年。
緩刑情人前來送行
上午11點,胡漢成和任和生被帶入法庭中央,等候宣判。胡漢成多次轉頭四下張望,最終定睛于旁聽席最後一排的一名女子身上。隨後,兩人互相點頭示意。
記者庭後獲悉,此女子名叫成華(化名)。胡漢成案發後,成華曾試圖包庇胡的犯罪行為。今年2月,西城法院以包庇罪判處成華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在該次法庭審理中,成華向法庭承認,她和胡漢成是情人關係。
法庭認定,2002年至2004年,胡在河南中原氣化公司(其控股公司為河南藍天集團公司)向國開行申請貸款時提供幫助,並兩次收受對方400萬元;此外,胡和任和生一起,幫助新疆三聯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申請貸款,並索取150萬元。
一筆賺回300萬
胡漢成案曾於今年2月開庭審理。當時,胡漢成只承認有“550萬元這麼個事”,但不肯承認是受賄,並一直強調自己“不懂法律”。
涉及河南藍天集團公司的400萬賄賂款,胡漢成辯解説,他在撰寫評審報告時沒有假公濟私,“這些錢是幫忙應得的報酬”。至於其和任和生一起收受的另外一筆150萬元,也同樣屬於合理報酬的範疇。
但相關證據證實,胡漢成並不像他自己説的那麼“不懂法”。藍天公司原副總李向軍證明,公司曾就西氣東輸工程向國開行申請3筆貸款。胡漢成是當時貸款評審的主要負責人。為加快貸款審批進度,李向胡承諾,一個貸款項目給他300萬元好處費。胡當即同意,還説他“自己一個人拿錢不安全”。為讓胡放心,李決定和胡平分好處費。
2003年5、6月,在胡的積極運作下,項目通過審批。為方便拿錢,胡漢成以北京天中蘭德公司的名義與藍天集團簽訂諮詢協議。第一筆600萬好處費匯入後,胡自己留下300萬元,並將剩餘的300萬元轉入李的股票賬戶;此後不久,用同樣方法,胡收受了第二筆100萬元的好處費。
主動多退未獲輕判
2007年9月下旬,審計署對國開行的貸款項目進行審計,發現河南藍天集團曾向天中蘭德公司支付鉅額諮詢費。收受了400萬的胡漢成聽説後,除了退給李向軍400萬元本金外,還主動多退了炒股獲利的2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