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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之浚:用法律的形式加快推動循環經濟發展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7月25日 21:22 來源:CCTV.com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馮之浚

  觀點: 為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必須有三個條件:

  第一,改善人的生存方式認識和生態倫理的認識,不要以為人類中心,人類是世界的造物主,我們就是主體、客體了二分法,我來統治你,我覺得人和自然萬物應該同一體,如果不在價值理念認知觀念上統一,就很難改變。

  第二,以什麼方法來評核幹部。我們到底用什麼方法的來審核幹部,如果老拿GDP不行,我們要拿生態怎麼樣、環境怎麼樣、經濟怎麼樣,整個來選舉幹部。中國有一句話:“楚王好細腰,宮中多餓死”,楚王都喜歡瘦的,宮中的女人們都減肥。但不管生態怎麼樣、環境怎麼樣,最後大家都要走到紅樓夢裏的“身後有餘忘縮手,眼前無路想回頭”。現在我們已經到了眼前無路了,要發展循環經濟,要全治理。

  第三,怎麼解決?要立法。立法之後,用法律的形式來推動這個事。在立法的過程中,首先要區別末端治理的模式和循環經濟全過程治理的模式,它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有四個不一樣。我的論文已經給各位了,請各位指教。

  第一個不一樣,我們對自然資本的看法不一樣。以前末端治理,是把貨幣資本、人力資本、自然資本來打擊和衝擊自然資本,現在應該把自然資本作為人類經濟發展一個很重要的力量,要恢復它、開發它,要敢於按照自然資本的經過重新設計、工業設計,全面改變人的生産消費模式和消費方式。

  第二個末端治理和我們循環經濟不一樣的地方是對生態越值的看法。末端治理認為只要有技術,技術是萬能的,生態越值是無限的,總是會解決的。其實,錯了。生態是有到一個從彈性到索興的過程。

  第三,從生存的價值和生態理念的看法不一樣。要把人類的地位擺準,要記住人和自然要和諧。

  第四,末端治理屬淺生態學,循環經濟屬於深生態學。淺生態學就是末端處理,不管怎麼樣,我都可以治理,這是人比較幼稚分析。不管怎麼樣,我們要解決人與自然的關係。我們起草《循環經濟促進法》,這個名字是中共中央國務院提出的,叫《循環經濟促進法》,促進法的目的就是把我們已經有的或者將要設置法律法規做一個總體的安排。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一點,一定要區分末端治理的法律和循環經濟的法律是不一樣的。

  比如,我們現在的環境污染法、大氣法、水污染法,除了清潔生産法以外,這些都有很大的一個循環末端治理的色彩在裏面,而不是從全過程。因為,我們的生態質量和環境質量絕不是檢查出來的。我們人大到去檢查,因為末端治理出來要檢查,檢查他們不執行,為什麼?現在我們國家執法、守法成本非常高,違法的成本非常低,這樣的話,就不可能把這個法很好的運用起來。所以,我們把這兩方面結合起來。

  同時,我們在法律當中,要把促進循環經濟的觀點,進行修改已經有的那些,剛才我講的那些法和還沒有開始,應該在生活當中碰到的這樣的法。

  我們大概的循環經濟的立法方面,我在演講的論文當中,提了四個方面,我就不講了,就是四個必要性。我們認為我們的《循環經濟促進法》,首先應該包括四個方面:

  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經濟激勵的手段和措施、激發公眾參與、政府和有關主體義務和責任。我們法律的框架大概包括九個方面:

  一是按照循環經濟的原則“減量化、再使用、資源化”的原則,從四個方面考慮問題:企業怎麼循環、生態園區怎麼循環、城市和區域怎麼循環、全社會怎麼循環。沒有全社會的循環還是不成的,我們的人居環境、消費方式都要開始循環。

  我們中國現在過度包裝的問題,現在是非常嚴重的,送你一包茶葉,不過就是一兩茶葉,包裝都是一大堆。送你一盒月餅,只有一兩個,包裝也是一大堆。首先包括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的問題;二是全社會綠色消費鼓勵的制度;三是産品利用回收的制度;四是循環經濟發展整個社會的制度;五是相對仲介組織如何鼓勵參與循環經濟的發展;六是公眾怎麼參與;七是規定一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項的職責;八是要求重點企業和重點污染企業必須實行循環經濟,用法律的形式;九是循環經濟的支撐和框架的組成。

  我們循環經濟發展小組剛剛成立,跟發改委有很好的合作、跟科技部有很好的合作、跟環保總局有很好的合作,我們還和一些大學機構進行合作學習,我們認真總結國外先進的經驗,我們尤其要認真學習德國、日本、美國、歐盟很多的循環經濟的立法。他們有兩種:一種是專項法、一種是基本法,這兩個對我們都有好處,開放中國,現在應該向全世界在法律方面向他們吸取有利的影響。我的彙報到此結束。謝謝各位。

  Ø 循環經濟如何“循環”起來

  “今日不為黃河憂,明日必為華夏之哭。”最近,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馮之浚在檢查黃河污染情況時,面對黃河五類水已經達到了60%的嚴峻現實,他心潮難平。

  “發展循環經濟刻不容緩,”作為《循環經濟促進法》起草小組的負責人,馮之浚指出,循環經濟要“循環”起來,必須立法先行。循環經濟不能是“末端治理”

  “近代工業發展經過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傳統的産業發展階段,那就是大量生産,大量消費,大量排污,不注意環境;第二個階段是末端治理的時期,即污染後再治理,這是一種只投入而不産生經濟效益的措施,即便是發達國家也早已放棄了這種費而不惠的技術路線。現在應該進入到第三個産業發展的模式,就是循環經濟。”馮之浚説。

  近年來我國在三個層面上加大了發展循環經濟的力度:在企業層面大力推行清潔生産;在工業園區創建生態工業園;開展循環經濟省、市試點,並取得初步成效。統計數字顯示:2003年我國每萬元GDP能耗比1980年下降了65.5%;每萬元GDP取水量比1980年下降了84.7%;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産值為1985年的14.6倍;廢舊物資回收利用總值為1985年的12.4倍,取得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有機統一。

  儘管我們在循環經濟方面做了一些理論和實踐探索,已有一定基礎,但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多問題。首先是對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內涵、理論基礎及基本特徵的研究有待進一步深化;其次是缺乏總體規劃和宏觀指導;三是已有相關立法質量有待提高,總體上還沒有形成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框架;四是有效的激勵政策、回收處理體系和合理的費用機制尚未建立,一些政策還存在執行走樣問題;五是缺乏支撐循環經濟發展的共性和關鍵技術;六是尚未形成政府推動、市場驅動、公眾行動的運行機制。立法啟動“循環”

  “搞好我們國家節約型社會建設,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條件有三。”馮之浚闡述自己觀點時指出,首先是改變對生存方式和生態倫理的認識。“我統治你,我來開發你,我來征服你,這已經過時了,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第二。‘楚王好細腰,宮中多餓死。’必須改變以GDP衡量政績的做法。”馮之浚風趣地指出,“身後有餘望縮手,眼前無路想回頭,”現在發展循環經濟已經是不能回頭的選擇。

  第三,末端治理屬於淺生態學,循環經濟屬於深生態學,淺生態學認為技術決定一切,不管你怎麼污染,都有技術能解決,以至環保守法的成本非常高,而違法的成本非常低,這是人類比較幼稚的一面。循環經濟實際上是把技術和制度各方面的安排統一起來,解決好人和自然的關係。所以我們在起草《循環經濟促進法》時,一定區分末端治理的法律和循環經濟的法律。

  馮之浚指出,《循環經濟促進法》要承載起“循環”的期待,應鮮明體現出四方面內容: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經濟激勵措施;激發公眾參與;政府和有關主體的義務和責任。為此,立法框架應包括以下方面,首先體現“減量化,再使用,資源化”原則,其次是全社會綠色消費的鼓勵的制度,三是産品回收利用的制度,四是循環經濟發展的整個社會激勵制度,五是如何鼓勵仲介組織參與循環經濟的發展,六是公眾如何參與,七是規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職責,八是要求重點污染企業必須實行循環經濟,九是確立循環經濟的技術支撐體系以及示範制度。此外,立法還要很好吸取西方的經驗。只有如此,《循環經濟促進法》才不會像一些部門法規那樣令大家失望。

責編: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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