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分類】其他
【頒布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頒布日期】20050614
【實施日期】20051001
【發 文 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
第一條 為維護台灣居民、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的合法權益,加強內地用人單位聘雇臺、港、澳人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內地就業的臺、港、澳人員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臺、港、澳人員的內地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依法登記的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專家在內地就業的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在內地就業的臺、港、澳人員,是指:
(一)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
(二)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
(三)與境外或臺、港、澳地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受其派遣到內地一年內(公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單位累計工作三個月以上的人員。
第四條 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用人單位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臺、港、澳人員的,應當為其申請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香港、澳門人員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應當由本人申請辦理就業證。經許可並取得就業證的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臺、港、澳人員,實行備案制度。就業證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印製。
第五條 用人單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臺、港、澳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六條 用人單位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臺、港、澳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18至60周歲(直接參與經營的投資者和內地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超過60周歲);
(二)身體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證件(包括內地主管機關簽發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等有效證件);
(四)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用人單位為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申請辦理就業證,應當向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就業申請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一)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明;
(二)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員的個人有效旅行證件;
(三)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四)聘雇意向書或者任職證明;
(五)擬聘雇人員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提供擬聘雇人員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就業申請表》和有關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就業許可決定。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准予就業許可,頒發就業證;對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不予就業許可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並説明理由。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持就業證到頒發該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聘雇臺、港、澳人員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條 香港、澳門人員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由本人持個體經營執照、健康證明和個人有效旅行證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就業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香港、澳門人員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聘雇的臺、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聘雇的臺、港、澳人員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派遣臺、港、澳人員任職期滿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臺、港、澳人員任職期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就業證登出手續。
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歇業或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在歇業或者停止經營之日起30日內到頒發該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就業證登出手續。
第十三條 就業證遺失或損壞的,用人單位應當向頒發該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為臺、港、澳人員補發就業證。
第十四條 臺、港、澳人員的就業單位應當與就業證所註明的用人單位一致。用人單位變更的,應當由變更後的用人單位到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臺、港、澳人員重新申請辦理就業證。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聘雇的臺、港、澳人員之間發生勞動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臺、港、澳人員,未為其辦理就業證或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罰款。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聘雇臺、港、澳人員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臺、港、澳人員任職期滿,用人單位未辦理就業證登出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罰款。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偽造、塗改、冒用、轉讓就業證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該用人單位一年內不得聘雇臺、港、澳人員。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部1994年2月21日頒布的《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內容分類】其他
【頒布單位】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頒布日期】1996年1月22日
【實施日期】1996年5月1日
【發 文 號】勞部發〔1996〕2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人,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員。本規定所稱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指沒有取得定居權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依法從事社會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和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
本規定不適用於外國駐華使、領館和聯合國駐華代表機構、其他國際組織中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及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
第二章 就業許可
第五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獲准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後方可聘用。
第六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用人單位不得聘用外國人從事營業性文藝演出,但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除外。
第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
(三)無犯罪記錄;
(四)有確定的聘用單位;
(五)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下簡稱代替護照的證件)。
第八條 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持職業簽證入境(有互免簽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入境後取得《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即持F、L、C、G字簽證者)、在中國留學、實習的外國人及持職業簽證外國人的隨行家屬不得在中國就業。特殊情況,應由用人單位按本規定規定的審批程序申領許可證書,被聘用的外國人憑許可證書到公安機關改變身份,辦理就業證、居留證後方可就業。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和聯合國系統、其他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中國就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和聯合國系統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中國任職的規定》執行,並按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許可證書和就業證由勞動部統一製作。
第九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可免辦就業許可和就業證:
(一)由我政府直接出資聘請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或由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出資聘請,具有本國或國際權威技術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確認的高級技術職稱或特殊技能資格證書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並持有外國專家局簽發的《外國專家證》的外國人;
(二)持有《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海上石油作業工作準證》從事海上石油作業、不需登陸、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勞務人員;
(三)經文化部批准持《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進行營業性文藝演出的外國人。
第十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可免辦許可證書,入境後憑職業簽證及有關證明直接辦理就業證:
(一)按照我國與外國政府間、國際組織間協議、協定,執行中外合作交流項目受聘來中國工作的外國人;
(二)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填寫《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其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的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擬聘用的外國人履歷證明;
(二)聘用意向書;
(三)擬聘用外國人原因的報告;
(四)擬聘用的外國人從事該項工作的資格證明;
(五)擬聘用的外國人健康狀況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 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後,用人單位應持申請表到本單位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辦理核準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關)具體負責簽發許可證書工作。發證機關應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狀況進行核準,並在核準後向用人單位簽發許可證書。
第十三條 中央級用人單位、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可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和辦理就業許可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聘雇外國人,無須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可憑合同、章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和本規定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文件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申領許可證書。
第十四條 獲准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須由被授權單位向擬聘用的外國人發出通知簽證函及許可證書,不得直接向擬聘用的外國人發出許可證書。
第十五條 獲准來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憑勞動部簽發的許可證書、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及本國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處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人員,應憑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應憑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簽發的通知函電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應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的通知函電和文化部的批件(徑發有關駐外使、領館處)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員,應憑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和交流項目書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應憑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證明申請職業簽證。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在被聘用的外國人入境後十五日內,持許可證書、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原發證機關為外國人辦理就業證,並填寫《外國人就業登記表》。
就業證只在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內有效。
第十七條 已辦理就業證的外國人,應在入境後三十日內,持就業證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居留證。居留證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據就業證的有效期確定。
第四章 勞動管理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但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後可以續訂。
第十九條 被聘用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時,其就業證即行失效。如需續訂,該用人單位應在原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延長聘用時間的申請,經批准並辦理就業延期手續。
第二十條 外國人被批准延長在中國就業期限或變更就業區域、單位後,應在十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居留證件延期或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被聘用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被解除後,該用人單位應及時報告勞動、公安部門,交還該外國人的就業證和居留證件,並到公安機關辦理出境手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支付所聘用外國人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三條 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以及社會保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就業證所註明的單位相一致。外國人在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但仍從事原職業的,須經原發證機關批准,並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外國人離開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就業或在原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且從事不同職業的,須重新辦理就業許可手續。
第二十五條 因違反中國法律被中國公安機關取消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用人單位應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門應吊銷就業證。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發生勞動爭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
第二十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就業證實行年檢。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就業每滿一年,應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到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為被聘用的外國人辦理就業證年檢手續。逾期未辦的,就業證自行失效。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期間遺失或損壞其就業證的,應立即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挂失、補辦或換證手續。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未申領就業證擅自就業的外國人和未辦理許可證書擅自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拒絕勞動行政部門檢查就業證、擅自變更用人單位、擅自更換職業、擅自延長就業期限的外國人,由勞動行政部門收回其就業證,並提請公安機關取消其居留資格。對需該機關遣送出境的,遣送費用由聘用單位或該外國人承擔。
第三十條 對偽造、塗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的外國人和用人單位,由勞動行政部門收繳就業證和許可證書,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發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收費、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中國的台灣和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在內地就業按《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在中國的台灣和香港、澳門地區就業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個體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聘用外國人。
第三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會同公安等部門依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並報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人事部和公安部1987年10月5日頒發的《關於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內容分類】勞動報酬與福利
【頒布單位】勞動部
【頒布日期】19970214
【實施日期】19970214
【發 文 號】勞部發〔1997〕46號
第一條 為指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合理確定職工工資收入水平,規範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辦法,使其工資收入合理、適度的增長,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正副總裁或正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參與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員。 本辦法所稱實得工資收入,包括基本工資、資金、津貼、補貼等全部工資性收入。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依據本辦法,自主確定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成立時的平均工資水平,由董事會按照不低於當地同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予以確定。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應在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外商投資企業平均工資水平的增長,應根據本企業的經濟效益、勞動生産率並參與當地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工資指導線等,由董事會確定或通過企業集體協商確定。
第六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沒有外方高級管理人員參與管理的或外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收入不由企業支付的,其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實得工資收入管理辦法。
第七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收入由企業支付的,其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名義工資與實得工資收入的管理辦法。
第八條 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名義工資由企業董事會根據同工同酬的原則,比照外方高級管理人員工資收入水平予以確定。
第九條 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實得工資收入由中方投資單位商中方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企業內部工資制度、工資標準和本企業勞動生産率、資本收益率、實現利潤等經濟效益指標以及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第十條 中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名義工資與實得工資收入的差額部分,用於合資(合作)企業中方職工的企業補充社會保險、職工福利和住房基金,並由企業工會監督使用。
第十一條 未在企業擔任實職的中方正副董事長、董事,不得從該企業領取任何工資性收入。 中方正副董事長、董事由中方投資單位按國家經貿委《關於加強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國有財産監督管理的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考核、監督、獎懲。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工資收入總額、平均工資,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的工資收入報中方投資單位、中方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其中,外方人員的工資收入部分單列。
第十三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名義工資和實得工資收入管理辦法的,按實得工資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使用《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如實記錄企業工資收入發放情況。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勞動工資統計,並向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統計部門報送勞動工資統計報表。
第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對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勞動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分類】綜合
【頒布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頒布日期】2004.03.24
【實施日期】2004.03.24
【發 文 號】勞社部發〔200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工商聯:
為了表彰近年來民營企業在擴大就業、參加社會保險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方面做出的貢獻,進一步推動民營企業在這些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注民營企業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工商聯《關於表彰全國就業和社會保障先進民營企業的通知》(勞社部函\*2003\#170號)精神,決定授予在擴大就業、參加社會保險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新疆德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125家企業“全國就業和社會保障先進民營企業”稱號,頒發“全國就業和社會保障先進民營企業”獎牌。
希望受表彰的單位以此為新的起點,再接再厲,積極進取,為我國的就業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做出新的貢獻。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工商聯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服務工作,引導民營企業努力擴大就業,積極參加社會保險,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民營企業在發展經濟和社會事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全國就業和社會保障先進民營企業名單
(計125戶)
新疆德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千喜鶴集團
上海人民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新華聯集團
河北卓達房地産集團有限公司
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廣廈控股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廣東美的企業集團
湖南九龍經貿(集團)有限公司
深圳海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步步高商業連鎖有限責任公司
聯想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富可達皮業股份有限公司
紅豆集團有限公司
北京漁陽集團
東方集團
山西皇威實業有限公司
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科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江蘇雨潤食品産業集團有限公司
福建省佳美集團公司
新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豐源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甘肅東方大明貿易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維信(集團)有限公司
寧波波導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聖農實業有限公司
北京匯源飲料食品集團有限公司
勁牌有限公司
瀋陽遠大企業集團
四川大陸集團
正泰集團
吉林德全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華運物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福建聯眾集團有限公司
隆鑫集團有限公司
唐山建龍實業有限公司
葫蘆島宏躍集團
重慶力帆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北京新月聯合汽車有限公司
山東翔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新疆德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山西金業煤焦化集團有限公司
陜西丹尼爾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天津天士力集團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寶樂器有限公司
廣西北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長汀匯鑫棉紡織實業有限公司
邵陽縣振文宏運集團
內蒙古興和興永碳素有限公司
大慶市振富企業集團
湖北絲寶股份有限公司
開元旅業集團有限公司
山東省青州堯王制藥有限責任公司
重慶南方集團
江蘇泰達紡織有限公司
四川德勝集團楚雄鋼鐵有限公司
連雲港鷹遊紡機有限責任公司
寧夏香山酒業(集團)有限公司
黑龍江北大倉集團有限公司
拉薩市城關區哈達集團公司
北京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
南昌市新華群實業有限公司
寧夏西域龍化工有限公司
駐馬店市康茂工藝製品有限公司
大連韓偉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安徽省南翔貿易(集團)有限公司
哈爾濱翔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鴻泰交家電(集團)有限公司
安徽亞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陜西偉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藍光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雲南匯和集團
山西襄汾有色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蘭州蘭雅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河南信陽亞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安徽國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市浩海集團有限公司
臨沂遠宇貿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月壇商廈有限公司
貴州凱里瑞安水泥有限公司
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株洲聯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溫州遠洋眼鏡有限公司
紅桃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東港工貿集團有限公司
貴州鴻基(集團)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
海南龍泉集團有限公司
雲南江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清華泰豪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焦作億萬飯店集團有限公司
福建亞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三木集團有限公司
吉林省萬隆路橋工程有限公司
江蘇月星傢具集團有限公司
臨湘市富食村
甘肅省武威市海石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
廣東省吉榮空調設備公司
銀川眾一集團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
天津安達集團有限公司
河南花園集團有限公司
雲南大理華興企業集團
廣東省東莞市東糖集團有限公司
新疆中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市秦灶船舶工程總公司
合肥曼圖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西寧市食品糖煙酒(集團)有限公司
四川德勝集團鋼鐵有限公司
上海永冠商業設備有限公司
吉林大正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湖北藍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青海天樂實業集團
遼寧工源水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上海置信(集團)有限公司
西安大明宮建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
江西鑫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瀚海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雲南永德糖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貴州恒霸藥業有限責任公司
中華茂祥集團有限公司
新疆正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寧波東方壓鑄機床有限公司
上海世好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利達(柳州)化工有限公司
責編: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