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用地單位優先吸收被徵農民就業
央視國際 (2004年11月12日 09:17)
新華社北京11月12日電 根據國土資源部日前發佈的《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用地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吸收被徵地農民就業,使他們的長遠生計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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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現行法律對被徵地農民並沒有提出具體的安置途徑。為了使被徵地農民真正分享到工業化、城鎮化的成果,保障他們的長遠生計,《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被徵地農民視不同情況,分別實行農業生産安置、重新擇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異地移民安置,從而大大拓寬了安置途徑。
具體來説,徵收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通過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願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徵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産。
在城市規劃區內,當地人民政府應將因徵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並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此外,有關地方政府還應積極創造條件,向被徵地農民提供免費的勞動技能培訓,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徵地農民就業。
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戶自願的前提下,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以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入股,或以經批准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
本地區確實無法為因徵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提供基本生産生活條件的,在充分徵求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統一組織,實行異地移民安置。(張曉松)
責編:劉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