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保護被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知情權
央視國際 (2004年11月12日 09:12)
新華社北京11月12日電 國土資源部日前發佈的《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在徵地過程中必須嚴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別是要保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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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個指導意見,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但是,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産權人共同確認。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經依法批准徵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徵地批准事項。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徵地所在的村、組公告徵地批准事項。(張曉松)
責編:劉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