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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單位:南昌公交公司

投訴內容:
去年清明小長假的第一天,我帶一個不滿五歲的孩子去掃墓。我在家門口的公交站臺上的88路公交車。按計劃,我在壇子口站下車,轉乘去掃墓的專車。沒有想到的是,壇子口立交橋邊在修公路,公路的一半用藍色的圍擋隔離開來。別人下車都是直接橫穿公路到橋下去,我不敢,又無法走到人行道,只好帶着孩子繼續往前走。因為掃墓專車就在前面的立交橋下。這時又一輛88路公交車從後面開過來,我把孩子擋在我身後的圍擋上,面朝公路等車過去。沒想到,這輛88路公交車衝着圍擋斜開過來,前輪過去了,後輪碾壓在我雙腳上。事後交警大隊做出責任認定,我負次要責任,原因是我走在機動車道上。我不服,因為我主觀上沒有想走機動車道,也不是閒着沒事帶一個孩子到機動車道上去散步,我是被公交車放到這兒來的。當時那裏設的是臨時站點。我本二等殘疾,這次傷殘司法鑒定是一個八級,一個十級,但公交公司連這點也不敢承認,法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我30004元(公交公司墊付醫療費108872.21元),到現在還沒有給我。事故發生後,有人告訴我,市裏每一個交警大隊都有一個公交公司的人,常年守在那裏,就是為了車禍後減少公交公司的責任。附事故半月後又一輛公交車停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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