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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椅網球的項目特徵
殘奧會輪椅網球運動員,必須有醫學診斷的永久性運動功能殘疾,一般由四肢癱瘓、下肢殘疾且上肢截肢的運動員組成。比賽中不同殘疾程度的運動員將共同進行比賽,運動員必須坐在輪椅上進行比賽。
輪椅網球的歷史沿革
殘奧會是現代社會和殘疾人體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産物,是社會文明程度的一個標誌。國際奧委會十分重視和支持殘奧會。
二戰期間,由於當時傷病員多而醫療條件差,英國斯托克 曼德維爾脊髓損傷中心主任格特曼博士提出了以運動方式協助手術治療脊髓損傷的設想,創立了殘疾人恢復中心。1948年,這個中心首次組織了16名男、女殘疾人乘輪椅進行了射箭比賽。
1952年,由於有荷蘭殘疾人射箭隊的參加,斯托克 曼德維爾運動會成為一個國際性的殘疾人運動會。同年由格特曼博士倡導,成立了國際野外輪椅競賽聯盟(ISMGF)。1960年,成功地舉辦了第17屆奧運會的意大利人,在羅馬組織了首屆世界殘疾人運動會,為世界殘疾人體育競賽仿傚奧運會的模式開了先河。此後,夏季奧運會的舉辦國一般也舉辦世界殘疾人運動會。
1989年,國際殘疾人奧林匹克委員會宣告成立,承擔起舉辦殘疾人奧運會的責任。此外,它也是組織各種有殘疾人體育項目的運動會及國際殘疾人錦標賽的唯一世界性組織。從此,國際殘疾人體育運動與奧林匹克五環旗有了更密切的關係,更加興旺地發展起來。
殘奧會輪椅網球發展史
輪椅網球運動1976年由美國人發起。1988年成立國際輪椅網球聯合會(IWTF)。1988年第8屆韓國漢城殘奧會上輪椅網球首次成為表演項目,1992年第9屆巴塞羅那殘奧會正式成為比賽項目。殘奧會輪椅網球比賽,一般是在2名或4名下肢喪失運動能力的運動員之間進行,四肢癱瘓、下肢殘疾且上肢截肢的運動員也可參加。
椅網球競賽規則要點
比賽開始前,主裁判員用擲錢幣方法進行選擇,得勝者有選擇發球權或有權選擇場地。選擇發球或接發球者,應讓對方選擇場區;選擇場地者,應讓對方選擇發球或接發球,還可以要求對方做出上述中的一個選擇。
殘奧會輪椅網球項目規則與奧運會網球規則基本相同,比賽過程中,運動員不得接受教練員的指導。輪椅網球比賽除了以下幾項特別規定外,與國際網球聯合會制定的網球規則完全相同。
兩跳原則
輪椅網球運動員在比賽時允許球落地兩次。
運動員必須在球第三次落地前回擊。第二次落地可以在界內也可以在界外。
輪 椅
輪椅被認為是身體的一部分,所有涉及到有關運動員身體的規則對於輪椅都適用。
比賽用輪椅比日常生活輪椅要輕巧,由座椅、擱腳板、前小腳板、後防翻裝置、後輪胎等部件組成。
發 球
發球要按照下面的方式進行。在開始發球前要馬上做好準備,發球員要處在一個固定的位置。在擊球前允許發球員向前推一下輪椅。
在整個發球過程中,發球員輪椅的輪子不能觸到除了中心標記的假定延長線和邊線之間以及端線後面圍成的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
如果一名四肢癱瘓的運動員不能用常規的發球方法發球,可以由另外一個人來為該運動員拋球。但是,每次發球都要採用同樣的方式。並應由分級醫生在分級卡上註明。
失 分
一名運動員失分,如果:
這名運動員在球第三次落地前不能將球回擊;
在活球期內,運動員在發球、擊球、轉向、停輪椅或反向轉輪時,使用腳或下肢的任何部分來制動或保持平衡。三肢截肢者除外。
在擊球時,運動員沒有保持一側的臀部與輪椅座相接觸。
用腳推進輪椅
如果一名運動員不具備通過車輪驅動輪椅的能力,他可以用一隻腳來驅動輪椅。
即使在上面規則的情況下,一名運動員被允許使用一隻腳來驅動輪椅,在移動向前的動作中,包括球拍擊球時;從開始發球的動作到球拍擊到球時,這只腳的其他部位也不可以接觸地面。
如果一名運動員違反了上述規則即失分。
注:對於下肢體的解釋為:下肢,包括臀部、髖部、大腿、小腿、踝和腳。
服 裝
要求運動員穿標準網球運動裝。
場地保護
保護場地不受破壞是運動員應該遵守的行為準則,以下部件有可能破壞場地,必須進行檢查:
輪椅擱腳板;
輪椅前小腳輪;
輪椅後部防翻裝置;
輪椅輪胎。
修理設備的時間限制
裁判長、主裁判員均有權決定暫停比賽。
如果因運動員服裝、輪椅或用具(包括球拍)出現損壞使之不能或不便繼續比賽,可以暫停比賽進行修理和調整。
處理:如果這種現象是在運動員無法控制的情況下發生的,則允許暫停比賽進行處理。主要負責官員應判定是否合適,決定暫停時間(輪椅修理從暫停開始算起不得超過20分鐘)。
參賽運動員的分級
導致雙上肢的功能障礙標準
(1)神經損傷水平在頸8及伴隨運動功能的喪失;
(2)上肢截肢;
(3)上肢短肢畸形;
(4)上肢的肌肉病變;
(5)類似上述四項的殘疾。
導致雙下肢的功能障礙標準
(1)神經損傷在骶1水平面,並伴有運動功能喪失;
(2)下肢截肢;
(3)下肢短肢畸形;
(4)下肢肌肉病變;
(5)類似上述四項的殘疾。
至少符合一項的標準
(1)不能連續協調地完成在頭上方接擊球的動作;
(2)不能連續協調地完成前後擊球動作;
(3)不能用手動方法完成驅動輪椅;
(4)比賽的過程中不用捆綁或輔助裝置持球拍時其能力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