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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奧會項目介紹:輪椅擊劍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5日 15:30 | 進入體育論壇 | 來源: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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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輪椅擊劍的項目特徵

    輪椅擊劍運動是根據下肢殘疾運動員(包括截肢, 脊髓灰質炎, 腦癱和截癱)的特點而專門設計的一項運動。對於觀眾來説,輪椅擊劍運動最讓他們感到與眾不同的,就是比賽雙方運動員的輪椅都固定在可調節軌道的框架上進行比賽。然而,儘管坐在這樣的輪椅上,運動員只能自由移動他們身體的上半部分,但他們出劍的速度並不比健全運動員慢,甚至要更快。

    輪椅擊劍競賽規則要點

    由於將輪椅固定在比賽場地上的技術不斷改進,輪椅擊劍項目的比賽規則也相應不斷地進行了適應性修改。主要規則如下:

    (1)運動員之間的距離,以手臂較短的運動員持劍抬平手臂,劍尖觸及對方肘部的距離為準(花劍其劍頭應觸到對方小臂內側)。並且,經雙方運動員同意,選手之間的距離一旦確定,就不得再做改動。

    (2)比賽中,雙方選手的輪椅不得移動;運動員的臀部不能離開輪椅,雙腳必須在踏板上保持固定,運動員的腳利用地面取得有利條件則為犯規。

    (3)如果運動員失去平衡,或改變了坐姿,或輪椅鬆動,或觸地夾子脫離,裁判員都應立即停止比賽。

    (4)輪椅擊劍比賽為了減少擊劍框架的調整時間,經常使用每場比賽後讓一位運動員留在場上的編排順序,儘量要保證足夠的工作人員能讓運動員儘快上、下擊劍框架。

    (5)在比賽中,擊中有效部位也會因功能分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A級為腿部以上部位,B級為腰部以上部位。

    (6)主要的競賽規則與健全人擊劍比賽規則相似。運動員的身上裝有感應線,與一個信號盒相連,這個信號盒能夠記錄劍觸擊的情況。擊劍手每次擊中對手有效的目標區,都會獲得一個有效分。

    (7)在正式比賽開始之前,國際輪椅擊劍委員會授權的分級專家認真地對每一位運動員進行檢查、測試,確定其功能等級。運動員必須嚴格遵守分級規定,不能夠參加超過自己級別的比賽。B級的擊劍運動員可以參加A級的比賽,必須在註冊時説明情況,並且在這次比賽的整個過程中只能參加A級的比賽。沒有按照規定參加屬於自己級別比賽的運動員,不能夠獲得任何排名積分。

    (8)在任何一次比賽中,選手都不能同時報名參加兩個以上劍種的比賽,包括個人賽和團體賽。

    參賽運動員的分級

    凡是使用輪椅的運動員都可以參加輪椅擊劍的比賽,包括:截肢、截癱、腦癱運動員。從1988年漢城殘奧會開始,引入並開始使用一套新的輪椅擊劍運動員功能分級系統。1987年在Glasgow舉行的歐洲輪椅擊劍錦標賽上,德國人Rita Strohm首先提出了這一新的分級系統的提案,稍後做了部分修改便形成了最後在漢城殘奧會上出現的版本。這一新的功能分級系統充分考慮到了各種影響因素,從而使得不同種類殘疾(截肢、脊髓灰質炎、腦癱和截癱)運動員有機會共同參加比賽。

    功能測試(在輪椅上進行)包括對伸展能力的評估、向不同方向的胸部側傾能力(持劍或不持劍的情況下)的測量。被測試的動作是重復比賽中的技術動作,如:手持劍的時候突然的身體側傾,伴隨肘部伸展,胸部的快速回位(或向相反方向的傾斜)。據此來評定在測試中的得分,這些測試的目的是為了避免運動員在比賽中被對手擊傷。測試中得分情況如下:

    0分——完全不具備身體功能,不能實施技術動作;

    1分——非常差的動作執行能力,能夠進行最小幅度的活動;

    2分——比較弱的動作執行能力,能夠進行中等幅度的活動;

    3分——正常的動作執行能力。

    測試1:上身伸展能力

    包括對背部肌肉組織伸展能力的評估:被測試人坐在輪椅上,先使其處於前傾的狀態,而後讓其通過收縮背部的肌肉和保持上肢的平衡努力回到正直的坐姿。

    測試2:側平衡能力

    將被測試者的上肢固定,測量其側平衡控制能力:被測試者彎曲自己的軀幹,向左和向右最大限度的傾斜,直到其失去平衡。這樣,就可以評估出其軀幹側面肌肉的功能和腹部側面肌肉的功能。

    測試3:腹部伸展能力

    與測試1相似,對軀幹的伸展能力進行評估,但側重點主要是腹部肌肉的能力。測試中,要求被測試者將兩手置於頸後,這樣就可以排除上肢運動帶來的慣性作用和軀幹背部肌肉能力的輔助。

    測試4:持劍的側平衡能力

    與測試2相似,但是測量起來更為困難,因為在測量過程中,被測試者必須手持劍,劍的重量會明顯地降低其在身體側傾過程中保持平衡的能力。

    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在進行測試2和測試4的過程中,被測試者的上肢(與被測試者身體移動的方向相反)既不能抓握輪椅,也不能依靠手扶輪圈和輪椅扶手,以保證測量結果的有效性。

    對於一位脊椎損傷(截癱或脊髓灰質炎)運動員來説,根據國際輪椅體育運動聯合會(ISMWSF)和國際殘疾人體育組織(ISOD)的規定,其肌肉力量測試的評分在0~5之間。國際輪椅體育運動聯合會(ISMWSF)額外增加的測試項目有:肩部測試、大拇指力量測試、臀部和膝蓋的轉動能力測試、足部平伸能力測試。不包括手指的擴展能力測試。

    對於患有腦癱、肌肉張力障礙或手足徐動症的運動員來説,根據以下活動控制能力對其進行評分:

    1分——不具備運動功能,不具有或具有最小程度的運動協調能力;

    2分——僅僅能夠非常緩慢並非常困難地完成一些連續性動作。如果快速重復某個動作,則其運動幅度最大不超過正常值的25%;

    3分——同上。如果快速重復某個動作,則其運動幅度最大不超過正常值的50%;

    4分——輕微的運動不協調和/或運動幅度最大不超過正常值的75%;

    5分——正常的運動協調能力。

    由於先天畸形造成傷害,導致殘疾人運動員動作僵硬或者是潛在的運動範圍受限的情況時,評分表述如下:

    0分——無運動能力;

    1分——最小的運動幅度;

    2分——達到正常運動幅度的四分之一;

    3分——達到正常運動幅度的二分之一;

    4分——達到正常運動幅度的四分之三;

    5分——正常的運動幅度。

    在完成分析評估和功能測試之後,就要根據以下標準進行功能分級:

    1A級——運動員持劍手使用不利,坐立時不能保持平衡。不具備有效地克服重力的肘部伸展力,手部沒有殘留功能,從而不能通過繃帶將劍固定在手上。這一功能級別與原有的ISMGF中的1A級相當,介於脊椎損傷的C5和C6級之間。

    1B級——運動員坐立時不能保持平衡,並且持劍手有障礙。具有肘部伸展功能,但手指無靈活性,必須使用繃帶將劍固定在手上。此級別相當於完全的癱瘓中的C7/C8級,或不完全損傷的更高級別。

    2級——運動員具有中等的坐立平衡能力,持劍手正常。相當於截癱類的D1~D9級(功能測試1和功能測試2總得分不超過4分),或不完全的癱瘓(持劍手有最小限度的障礙,坐立平衡能力良好)。

    3級——運動員具有良好的坐立平衡能力,無腿部支撐,持劍手正常。如:截癱中的D10 至 L2級(較為理想的功能測試1和功能測試2:得分為5~9之間)。運動員為雙腿膝蓋以上截肢(有小部分殘肢),或D10級以上的不完全損傷,或其他類似的殘疾情況也可以包括在這一級別中,但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腿部能幫助運動員保持坐立平衡。

    4級——運動員具有良好的坐立平衡能力,有下肢支撐,持劍手正常。如:L4級以下的損傷,或其他類似的殘疾情況(測試3和測試4評估得分最低為5分)。

    最低程度的損傷——與膝蓋以下截肢相當的下肢殘疾。

    在運動員由於腦部損傷導致殘疾或有其他疑點的情況下,必須觀察運動員進行擊劍活動時的情況,以完成評估。讓運動員親自參與到分級工作程序中是最重要的,實際上分級委員會在職責範圍內已經採取了讓運動員對分級結果簽名認定這樣的措施。

    分級:根據運動能力損失程度不同,參賽運動員被分為A、B兩個級別。

    A級:上述3級和4級

    B級:上述2級和上述1A和1B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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