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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的歷史沿革
游泳是一個適合所有人群鍛鍊身體並愉悅身心的體育項目。“水”中的運動,尤其適合某些身體障礙者的康復治療。正因為如此,游泳是最早列入殘奧會的項目之一。1960年羅馬舉行的第1屆殘疾人奧林匹克運動會上,游泳就被列為正式的比賽項目。設有男、女項目自由泳、蛙泳和仰泳,以及男子3 50m接力,但距離都較短,每個項目只有25米和50米的比賽。
此後,游泳的距離不斷加長,目前的比賽最長為400米,最短的是50米;游泳的小項逐漸增多。
1976年多倫多第5屆殘奧會增設了蝶泳項目,所有級別的運動員都表現得相當出色,荷蘭更是盡顯實力,一舉奪得36塊游泳金牌。1988年漢城殘奧會,美國運動員Trischa Zorn 在B2級比賽中總共奪得12枚金牌,包括兩枚接力金牌,同時打破9項世界紀錄。2000年悉尼第11屆殘奧會,來自62個國家和地區的352名男運動員和216名女運動員參加了各個項目的角逐,超過20萬名觀眾到場觀看比賽。在2004年雅典殘奧會游泳比賽中,我國男選手何軍權奪得了S5級50米仰泳、50米蝶泳和SM5級200米混合泳3個項目的金牌,並在S5級50米自由泳比賽中獲得了第4名的好成績。我國女選手朱宏艷更是一個人獨得4個項目的冠軍,包括:SM12級200米混合泳(破世界記錄),S12級100米自由泳、100米仰泳(破世界記錄)和50米自由泳(破世界記錄)。
隨著殘疾人游泳運動的普及和發展,國際性的殘疾人游泳比賽基本上形成了4年一循環的競賽模式:第一年,區域性錦標賽;第二年,世錦賽;第三年,區域性錦標賽;第四年,殘奧會。
殘奧會游泳越來越細化,項目設置更加合理化和固定化,並形成今天殘奧會的項目設置體系。當然,隨著游泳運動的發展和人們對殘疾人游泳認識的加深,項目設置也將不斷調整和改變,以更適合殘疾人的參與和比賽。
目前,負責全世界殘疾人游泳運動開展和管理的機構是國際殘奧會(IPC)游泳運動委員會。IPC游泳運動的宗旨是:促進和加強游泳運動在世界各地的發展普及,在游泳運動中推廣統一的競賽規則、章程和分級,承認批准和認證競賽,提倡無違禁藥品的運動,促進和加強國際交流。
游泳競賽規則要點
由於身體障礙的限制,殘疾人游泳比賽的規則以及競賽組織都有相應的特殊規定和服務要求。
賽場協助人員
賽場工作人員只能單獨協助運動員完成出入水動作,而不可進行口頭交流。對於有視覺障礙的運動員按要求可在個人比賽和接力比賽中有一名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引導。例如:允許其在總裁判長髮出長哨後,發令員發出“各就各位”口令前,由引導員幫助確定方向。全盲運動員比賽過程中接近池壁時,由引導員利用提示棒(竹竿一端綁上海綿)敲擊運動員背部提示。
比賽出發
殘疾人游泳比賽的自由泳、蛙泳、蝶泳和個人混合泳比賽均採用跳臺入水,仰泳和混合泳在水中出發。對殘疾運動員允許的特殊規則有:
(1)在發令員發出長哨後,發出“各就各位”之前,允許有視覺障礙的運動員先確定其方向;
(2)對於保持平衡困難的運動員,允許輔助人員協助在起跳臺上保持平衡。如:扶住手、腿等;
(3)允許運動員在跳臺邊起跳入水;
(4)下肢殘疾的運動員可在起跳臺上採用坐姿;
(5)運動員可在水中出發,但要求在發令員發出出發信號前有一手觸池壁;
(6)如果運動員無法自己觸及池壁,可使用輔助器具,但應經技術代表檢查,確保安全;
(7)S1,S2,S3級運動員在聽到出發命令前,可用器具將腳固定在池壁上,但不允許使用任何推動力;
(8)運動員為聽力殘疾者,允許向運動員傳遞非語言出發信號。
其他特殊規定
比賽按規定出發後,途中競速的特殊規則有:
(1)視力殘疾的運動員在出發或轉身時誤入一條未使用泳道,可允許其在該泳道上完成比賽;如果有必要應要求該運動員回到正確泳道,可在確認運動員的名字後給出語言提示,但不應干擾其他運動員比賽。
(2)蛙泳中對於無法用腳蹬池壁的運動員,允許在開始和轉身時採用不對稱揮臂姿勢;腿部殘疾的運動員,不要求腿在發力時呈外蹬姿勢。
(3)自由泳接力比賽中游蛙泳的運動員:
①相當於或低於S級的SB級運動員可參加自由泳接力比賽使用蛙泳姿勢,但運動員應保持S級;
②高於S級的SB級運動員只能參加高一級的自由泳比賽。
(4)如果視力殘疾者無意中違規影響比賽,裁判員有權判部分運動員重賽;如果是在決賽中,裁判員應判重賽。
(5)視力殘疾的接力隊採用分級分數計分,每個隊員有一定的分級分數,例如:S11隊員為11分,S12隊員為12分等等,4 100米接力賽的4名運動員合計的殘疾總分數不得超過49分。
(6)功能殘疾運動員的接力賽團隊採用分級計分。每個隊員有一定的分級分數,例如S6級隊員為6分,S10級隊員為10分等等。功能殘疾運動員4 50米接力賽的團隊分級分數不得超過20分;4 100米總分不超過34分;盲人組總分不能超過49分。
參賽運動員的分級
在殘疾人奧運會的競賽組織工作中,對參賽運動員進行醫學功能分級是競賽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根據運動員的功能能力進行系統的醫學功能分級,是殘奧會有別於奧運會的一個重要特點。進行醫學功能分級的宗旨在於維護體育的公平競爭原則,提高殘疾人體育運動的競技性和競爭性。通常情況下,在比賽之前和比賽過程中對參賽選手進行醫學功能分級鑒定。
游泳是唯一的各種殘疾的運動員都可以參加比賽的項目,包括肢體殘疾、視力障礙、脊椎損傷、智力障礙等等。
智力障礙的運動員,如果符合國際弱智人體育協會的鑒定,游泳比賽將其定為S14級。
視力障礙的運動員根據他們視力的喪失程度被分成三個級別B1,B2和B3級。在殘疾人游泳比賽中運動員分別參加11級、12級、13級三個級別的比賽,分別對應B1,B2和B3級,具體標準如下:
B1級:雙眼無感光,或僅有光感但在任何距離、任何方向均不能辨認手的形狀。
B2級:視力為從能識別手的形狀到0.03和/或視野小于5 。
B3級:視力從0.03以上到0.1和/或視野大於5度小于20 。
對其他殘疾類別的殘疾運動員將進行綜合功能分級。根據運動員的傷殘情況以及水中的運動能力給予相應的綜合評判記分,然後根據總分結果進行分級。測試內容:包括陸上和水中功能兩種測試。截肢運動員則根據其截肢的部位以及殘肢保留的長度,對照分級標準直接分級。 殘疾運動員游泳分為:S級(自由泳、仰泳、蝶泳);SB級(蛙泳);SM級(混合泳)。S和SM分為10個級別,SB分為9個級別。 S和SB級其總分分別為300和285分;SM級則是根據運動員的S和SB的級別,按公式計算。公式為:(3 “S”+1 “SB”) 4=SM級別。
運動員在300分或285分的基礎上,根據殘疾運動員的肌力測試、功能障礙評定、划水動作和轉身蹬池壁的測試進行減分,殘疾程度越重的運動員減得分數越多。例如,只剩40~65分的運動員將分在S1級;只減掉少數分,還有266~285分的運動員,則分在S10級。大致的分級標準如下:
S1 SB1 SM1
運動員四肢有嚴重的協調問題,或者不能使用他們的腿、軀體、手,只能稍微活動肩,上下肢運動功能嚴重受限,下肢推進力受限。游泳中,運動員通常使用背部游動。
S2 SB1 SM2
運動員能用他們的胳膊,但不能用手、腿或者軀體,或者有嚴重的四肢協調問題。
S3 SB2 SM3
運動員能適當地用胳膊划水,但不能用腿或軀體;運動員四肢有嚴重的協調問題,或者嚴重的四肢短缺以及殘體非常短的四肢高位截肢。
S4 SB3 SM4
運動員能使用胳膊,並且手的力量非常的微弱,但不能用他們的軀體或腿;運動員有協調問題,影響四肢,但主要是腿;運動員三肢短缺。
S5 SB4 SM5
運動員能用他們所有的胳膊和手划水,但不能沒有軀體或者腿功能;運動員有手足協調問題。
S6 SB5 SM6
運動員能完全使用雙臂和雙手,以及一些軀體控制,但沒有腿功能;運動員有協調問題;運動員同側兩肢截肢;矮小症的特定類型(女性小于130厘米,男性小于137厘米)。
S7 SB6 SM7
運動員能完全使用他們的胳膊和軀體,以及一些腿功能;身體的同一側有協調或者軟弱問題;兩肢高位截肢。
S8 SB7 SM8
運動員能完全使用他們的胳膊和軀體,以及一些腿功能;兩肢截肢;或者一個胳膊不能使用。
S9 SB8 SM9
運動員只有一隻腿非常微弱;或者有很輕的協調問題;或者有一肢截肢。
S10 SB9 SM10
運動員腿有輕度軟弱;運動員關節的靈活運動受到嚴重限制;運動員雙腳畸形,或者一肢的小肢截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