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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徑運動包括走、跑、跳躍、投擲四個類型的項目,而不同類型的項目對運動員的技能和體能的要求是不一樣的。走、跑項目以競速為目的,比賽距離相等所耗時間少者為勝;跳躍、投擲項目的目的是追求最大的高度和遠度。對於觀眾而言,殘疾人田徑運動員殘缺的身體、頑強的意志、卓越的運動能力展示了人類生命的潛能,折射出人類不可抗拒的精神力量,從而吸引了人們觀看田徑比賽,喜歡田徑運動。
自1960年首屆殘奧會開始設置田徑比賽以來,如何保證運動員在平等的條件下參賽,如何使競賽項目更適合運動員身體障礙的局限,是組織者們始終追求的目標。
在這個過程中,醫學功能分級和競賽規則的逐步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田徑競賽規則要點
殘奧會田徑競賽規則,依據國際田徑聯合會規則(IAAF),國際殘奧會田徑規則(IPC),截肢(ISOD)、輪椅(ISMWSF)、腦癱(CP-ISRA)和盲人(IBSA)比賽特殊規則進行。上述規則中包括對醫學功能分級、競賽使用輪椅以及其他輔助裝備及比賽的技術等方面的規定。由於參賽運動員殘疾類別多,各項目設置的組別也多,因此其競賽組織更為複雜,對於競賽中的技術方面規定更具特殊性。
徑賽項目(T)
(1)T11級別視力障礙運動員,須佩戴不透明眼鏡或其他替代品參加比賽。
(2)T11、T12級別視力障礙運動員由引導員陪伴進入比賽區域,並在其幫助下完成比賽。每位運動員佔用2條跑道,引導員必須穿著由組委會提供的顏色統一的背心,以便清楚地與運動員區分開來。
(3)引導的方法由運動員選擇。他/她可以選擇使用繩鏈引導,也可以接受引導員的語言引導。參加比賽的運動員和引導員被看作是一個集體。當運動員衝過終點線時,引導員必須在其後面。不論使用哪種引導方法,運動員和引導員之間的距離始終不能超過0.5米。400米以及更長距離的比賽,允許使用2名引導員。
(4)T11級別視力障礙運動員,比賽中允許有聲音信號,但不允許對現有設施做視覺上的修改,如:油漆、粉筆、粉末、錐體、旗幟等。在運用聲音輔助的項目比賽時(例如:跳遠),要求觀眾完全安靜。而T12、T13級別視力障礙運動員,則允許對現有設施做視覺上的修改;T12級也可用聲音信號。
(5)在接力比賽中,輪椅運動員交接方式必須是觸及下一個運動員身體的任何一部分;而站立組的運動員使用接力棒。
(6)輪椅競速比賽中,一旦超越運動員輪椅的前輪出現在被超越的運動員視野之內,被超越者不準妨礙或阻擋超越運動員。
(7)輪椅運動員要確保不在比賽場地和熱身場地排尿,否則將被取消比賽資格。
(8)800米以上輪椅競速項目中,運動員應該能夠手工轉動前輪的左右轉向。
(9)除了T42、T43、T44級運動員在徑賽項目中必須穿戴假肢外,其他項目,可選擇性穿戴假肢。
(10)T11和T12級別運動員參加公路賽跑項目時(馬拉松),最多可使用4名引導員,但更換地點須在10公里、20公里、30公里處。運動員和他們的引導員在飲料站可得到服務。
田賽項目 (F)
(1)F11級別運動員須佩戴不透明眼鏡或其他替代品參加比賽。F11、F12級別運動員,在比賽中允許引導員言語幫助,明確投擲方位,但不能干擾裁判員的工作。
(2)不同性別和級別的運動員在投擲比賽中使用不同重量的器械。
(3)F32~F34級別腦癱和F51~
F58級別脊髓損傷運動員,坐在適合個人殘疾特點的投擲凳上完成比賽。規則允許使用固定裝置將投擲凳穩固在投擲圈內。用於支撐投擲凳的任何部分,不能超出投擲圈或接觸投擲圈外的場地。
(4)F32~34、F51~F56級別採用坐姿比賽的運動員在投擲過程中臀部始終應與墊子或座位保持接觸,直到投擲器械出手。
(5)比賽必須使用批准的固定裝置,若在投擲時固定裝置折斷,只要運動員是按規則進行的,則不算失敗,須給與重新試擲的機會;若運動員因此而失去平衡造成犯規,也不算失敗,須給與重新試擲的機會。
(6)F52和F53級運動員參加投擲比賽,非投擲臂可以使用皮帶或戴手套並固定在投擲凳上。
(7)跳高比賽。F11級運動員在開始跑近起跳線之前,可以觸摸桿以確定方向,若這樣做時移動了桿,不應算作試跳。F12級運動員經批准可在桿上放一視覺幫助物,也可以通過陪同或引導員確定方向,以不影響裁判工作為宜。
(8)所有運動員應服從“IPC田徑運動員部分”中有關興奮劑的規則。
參賽運動員的分級
殘奧會田徑項目運動員的分級標準分別由國際斯托克 曼德維爾輪椅運動委員會(ISMWSF)、國際殘疾人體育運動聯合會(ISOD)、國際腦癱人體育運動娛樂協會(CP-ISRA)、國際盲人體育運動協會(IBSA)醫學委員會來制定。對運動員參賽最低標準的限制主要從雙上肢和下肢肌力喪失的程度、關節活動範圍以及其他方面運動功能障礙等因素考慮,這個標準適用於脊髓損傷、腦癱、截肢和其他肢體殘疾的運動員。每一殘疾類別的運動員因其功能障礙程度的差異又分為不同的級別,在表述中的符號F代表田賽,T代表徑賽,數字代表類別和級別,具體如下:
(1)視力障礙運動員
視力障礙運動員無論參加田賽還是徑賽均分為3個級別。11級的運動員雙眼無感光,全盲;12級運動員的視力為從能識別手的形狀到0.03和/或視野小于5 ;13級運動員的視力從0.03以上到0.1和/或視野大於5 小于20 。分級別測試的運動員的眼睛應為最佳已校正的視力。
(2)腦癱運動員
腦癱運動員在田賽和徑賽項目中均分為8個級別,分別為31~38級。其中31~34級別為殘疾程度相對較重的運動員,在比賽時需要使用輪椅;35~38級別的運動員在比賽時不需要使用輪椅。
(3)脊髓損傷運動員按照殘疾程度從重到輕,田賽分為F51~58級,徑賽為T51~54級。
(4)截肢運動員
截肢運動員無論是參加田賽還是徑賽,均分為9個級別,分別參加輪椅和非輪椅組比賽。
(5)其他肢體殘疾運動員,在標準中表示符號為LAF和LAT,參加田賽的運動員共分6個級別,其中LAF1、LAF2、LAF3、LAF4級的一些運動員可以參加輪椅組比賽;徑賽分4個級別,其中LAT1、LAT2級別為輪椅組。
另外,參加徑賽項目和田賽中跳躍項目,以及投擲項目中非投擲上肢殘疾的運動員,如果僅腕關節僵硬或腕關節及手功能障礙,不符合最低參賽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