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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椅籃球的項目特徵
輪椅籃球是一項對抗性較強的比賽項目,運動員是由下肢截肢、兒麻或脊柱損傷的選手組成。最大的特徵就是運動員通過輪椅在籃球場上進行比賽。除了許多特殊規則外,輪椅籃球與一般籃球從場地到規則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每一名運動員都有自己的醫學分級分。
比賽中,上場的5名運動員的醫學分級總分不得超過14分。輪椅籃球沒有兩次運球違例,但場上隊員持球移動時,推動輪椅1~2次後就必須拍球一次或多次,或傳球、投籃。
比賽時,運動員的腳不能觸擊地面,臀部亦不能離開輪椅。
輪椅籃球競賽規則要點
輪椅籃球規則除以下特殊規定外,與國際籃球聯合會籃球競賽規則基本相同。
違 例
(1)運動員或其輪椅的任何部分觸到邊線以外的地面為出界。
(2)除手以外身體的任何部位觸及地面。
(3)由於輪椅傾斜,造成除輪胎以外任何部位觸及地面。
(4)不得連續驅車超過2次,每驅車2次,必須運球1次,超過2次而沒有運球的即為違例。(驅車指運動員用手推一個或二個輪子做向前或向後的運動)。
(5)採用在兩膝中間運球的方式。
犯 規
(1)使用未獲准的用具。
(2)無論是在死球或活球狀態,運動員與其對手或是對手的輪椅接觸。
(3)非法橫越路徑:持球或不持球的隊員,在沒有給對手留出時間來停止或改變方向的情況下,突然改變方向,試圖穿越對手路徑時發生的輪椅接觸。
(4)其他侵人犯規與國際籃聯的籃球規則相同。
(5)技術犯規
①比賽中,為獲得優勢,臀部離開輪椅座面。
②比賽中,為獲得優勢,腳離開擱腳板。
③利用下肢的任何部位獲得不公正的優勢或者使輪椅獲得動力。
④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輪椅。
⑤上場5名隊員的總殘疾分超過了14分。
參賽運動員的分級
凡符合國際輪椅籃球聯合會運動員分級委員會頒發的分級規定的殘疾人運動員均可參加比賽。
運動員醫學分級後的分值為:1分、1.5分、2分、2.5分、3分、3.5分、4分、4.5分。其中1分、1.5分屬於運動功能較低、殘疾程度較重的低分隊員;3.5分、4分、4.5分屬於運動功能較強、殘疾程度較輕的高分隊員。
在比賽過程中,任何一個隊在任何時候,全隊場上運動員的醫學分級數之和不能超過14分。
否則將判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同時立即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