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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歹徒熟人相救就不能算見義勇為了嗎?

男子阻止搶劫 因相識不算見義勇為

4月27日晚,北京西城區車公莊北大街與車公莊大街交匯路口過街天橋上,一年輕女子遭遇兩名不明身份男子搶包,與女子同行的王先生阻止時,被搶包男子刺中4刀。經送醫治療,王先生已無生命危險。昨日,辦案民警調查案情時告知,王先生與被搶女子相識,無法算作見義勇為。[互動入口 ]

  • 看世界去:真正見義勇為的人從來不是衝著見義勇為榮譽而來。
    1. 手機網友:見義勇為是應該不相識的,相識的就應該是幫忙。如果相識都算見義勇為的話,那以後就自己老婆兄弟也算見義勇為,還不亂了啊。
    • 石家莊網友:條例需要完善,通過這件事相關見義勇為的認定需要進一步完善。
      1. 在水一方:認識不認識與見義勇為沒關係,難道看見不認識才救,認識的不管嗎,沒有鼓勵公民見義勇為的合理機制,政府應該認真反思了。
      圍觀

      益友:    什麼邏輯啊?如果戰友在戰鬥中負傷另一個人去救而犧牲,因為認識不能算烈士?

      春林之謝:    義只是應該怎樣就怎樣的意思,並沒有陌生熟悉之分。

      玉哥哥:    其實這該算保護和自衛,因為他和被搶人結伴同行,屬於是一個受害體,不一定算見義勇為。

      退休教師:    歹徒持刀搶劫的對象就是這兩個人,他們看到這男子酒醉倒地,女子放在地下公文包,有機可乘,才有此案發生。這男子本人也是被侵害主體之一,不是認識不認識的問題。

      seawind096:    弘善懲惡!跟認識不認識是兩個概念。

      認真分析:    假如這男子在搶劫瞬間不在現場,聞聲追趕搏鬥,那是見義勇為。

      王先生阻止搶劫卻不算見義勇為,你怎麼看?

      爭鳴

      洪雪雲子:完善法規 積極倡導見義勇為

      為什麼要給見義勇為強加上一個前提條件?這樣的條件只會阻礙人們見義勇為。否定一個人的功勞,抹殺的將不僅僅是功勞,還有大家見義勇為的積極性。“社會需要見義勇為,見義勇為也需要社會的認可。”政府只有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名譽和利益,才能鼓勵更多的人去見義勇為。

      yz:見義勇為應當是責任與義務

      見義勇為應當是每一個社會人的責任與義務,我們需要更多的見義勇為者。作為一個民族、一個國家,只有下大力氣教育和鼓勵每個人從小都要積極見義勇為,面對邪惡才會有更多的人站出來,民族才能強盛繁榮。所以説,不管時代如何進步,人最基本的價值觀不可拋,見義勇為這樣的優秀精神不能丟。

      不似這咯:見義勇為多一些 冷漠少一些

      希望見義勇為的人多一些,事不關己、冷漠無情的人少一些,讓那些違法犯罪分子繩之於法,我們的社會才能安定和諧,我們生活中的每個人也才能得到真正的平安和安穩。

      筆者:見義勇為的民法思考

      筆者主張建立一部統一的見義勇為法,可歸於民法之下。在此基礎上對其作為一個民法概念所應具備的構成要件進行了全面概括,並與民法上的其他概念進行比較區分。

      法律標準

      1、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2、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安全。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産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鬥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進行鬥爭的行為。

      交鋒

      觀點PK
      認識不認識跟見義勇為有關嗎?


          4月27日晚,北京一年輕女子遭遇兩名不明身份男子搶包,與女子同行的王先生阻止時,被搶包男子刺中4刀。辦案民警調查案情時告知,王先生與被搶女子相識,無法算作見義勇為。警察的這一結論,引起網友熱議。

      重在主觀上不顧安危,跟認識與否無關有人認為,民警的結論不合理。根據見義勇為的解釋,沒有明確指出出手相幫的人是否要與被幫助者認識,而且見義勇為在於行為本身,它是見義勇為者在危險的情況下的一種高尚舉動。如果王先生當時不出手阻止劫匪,也沒有太大過錯。

      如果認識,只能算正當防衛有人認為,因為阻止搶劫的人與被搶劫的人相互認識的關係,從利益角度來看,他們屬於在遇到搶劫這樣的情況時,一人遭到攻擊,作為同伴的另一人奮起反抗,只能算作是一種正當防衛的行為。

      • 黃石市網友:以此類推,若在戰場上,掩護戰友負傷或陣亡,是不可以立功的,因為掩護人和被掩護人是認識的。
      • 塵封的愛:我在西安抓過一個歹徒,警察過來把歹徒壓走了,連聲謝謝都沒説,我當時就感覺不舒服,不過以後我遇到這樣事,我還會做的,總要讓一部分人來犧牲來維護我們社會的正義,這樣我們偉大的民族才有凝聚力才有希望過上安寧幸福的日子。
      • 桂林網友:儘管是相識,但其行為也有見義勇為的成分,假如王先生膽小怕事不制止,他也不會受傷,無非被眾人責罵一通。所以不按照見義勇為事情來治療傷者,見義勇為風氣怎樣弘揚?
      • sswysungh:什麼邏輯啊,俺認為只要是“人”受到危險,俺覺得就應該見義勇為。有不認識“人”的嗎?照警察邏輯,以後只要看到“人”遇到危險,就不要見義勇為了,只有你完全不知道要救的對方到底是什麼玩意兒的時候你再“見義勇為”吧?
      • 劉家國:我想如果認識就不是見義勇為,那是不是要修改見義勇為的定義呢?
      • 濟南網友:要給見義勇為者更多的鼓勵政策、更多的榮譽、更寬鬆的論證,這個優良傳統才能更加發揚光大。
      • 廣東省網友:他處於酒醉狀態,站立不穩意識模糊,他是不是具備見義勇為的品德,應還原事發現場。希望大家理性,社會正義需要你理性來推進!
      • 杏花堂:個人認為:如果親人遭到搶劫,和歹徒對抗屬於你的義務;不過為了鄰居朋友啥的,應該算作見義勇為。
      • 人總得有點人性吧:光憑認識與不認識可能有點輕率,要看關係的程度吧。如果是情人,親戚,要好的朋友之類的是能視為見義勇為。
      • 亞太地區網友:這要看法定的“見義勇為”的“義”是廣義的“義”還是狹義的“義”。如果有法律規定:見到自己的親戚受到他人侵害時沒有與歹徒對抗可以定性為未盡義務。那麼保護自己親戚就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不能算是“見義勇為”了。
      • 東北小雪和娜娜地爹:很合理,朋友之間確實不能算見義勇為。指的是互不相識,出手相助的。
      • 教師:這男子本人也是被侵害主體之一,不是認識不認識的問題。
      • 夜暮雲霧:兩人同行,被搶,一人被嚇傻,另一人奮起反抗被捅4刀。被捅這人完全是正當防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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