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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晚,北京西城區車公莊北大街與車公莊大街交匯路口過街天橋上,一年輕女子遭遇兩名不明身份男子搶包,與女子同行的王先生阻止時,被搶包男子刺中4刀。經送醫治療,王先生已無生命危險。昨日,辦案民警調查案情時告知,王先生與被搶女子相識,無法算作見義勇為。[互動入口 ]
為什麼要給見義勇為強加上一個前提條件?這樣的條件只會阻礙人們見義勇為。否定一個人的功勞,抹殺的將不僅僅是功勞,還有大家見義勇為的積極性。“社會需要見義勇為,見義勇為也需要社會的認可。”政府只有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名譽和利益,才能鼓勵更多的人去見義勇為。
見義勇為應當是每一個社會人的責任與義務,我們需要更多的見義勇為者。作為一個民族、一個國家,只有下大力氣教育和鼓勵每個人從小都要積極見義勇為,面對邪惡才會有更多的人站出來,民族才能強盛繁榮。所以説,不管時代如何進步,人最基本的價值觀不可拋,見義勇為這樣的優秀精神不能丟。
4月27日晚,北京一年輕女子遭遇兩名不明身份男子搶包,與女子同行的王先生阻止時,被搶包男子刺中4刀。辦案民警調查案情時告知,王先生與被搶女子相識,無法算作見義勇為。警察的這一結論,引起網友熱議。
重在主觀上不顧安危,跟認識與否無關有人認為,民警的結論不合理。根據見義勇為的解釋,沒有明確指出出手相幫的人是否要與被幫助者認識,而且見義勇為在於行為本身,它是見義勇為者在危險的情況下的一種高尚舉動。如果王先生當時不出手阻止劫匪,也沒有太大過錯。
如果認識,只能算正當防衛有人認為,因為阻止搶劫的人與被搶劫的人相互認識的關係,從利益角度來看,他們屬於在遇到搶劫這樣的情況時,一人遭到攻擊,作為同伴的另一人奮起反抗,只能算作是一種正當防衛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