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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問題産品,只收錢不負責?

明星代言産品出問題誰來負責?

“問題膠囊”曝光後,涉及多家企業,更牽扯到諸多代言明星。企業方在為自己辯護的同時,明星們也備受質疑。近日就有人盤點幾年來給修正藥業做代言的明星,陣容相當豪華,這其中,孫紅雷又以兩年400萬的收入高居榜首。[互動入口 ]

  • 益華嘉保:每一個明星代言時應當考察代言産品信息,作為公眾人物。如果因為代言産品而使消費受到傷害,是可恥的。
    1. 于pong:明星也是受害者,如果事前都知道有問題,會有人去代言麼。
    • 梁樹新:不是指責明星代言前的選擇,他們確實沒辦法鑒別。而是關注出事後明星們的態度和行動,他們是公眾人物,有責任停止宣傳,直到企業做出整改。
      1. 潘石屹:等各位明星代言人出來表態。
      圍觀

      翁向東:    明星有問題?不,是品牌諮詢界的某些同行在為虎作倀,用明星代言的方式替問題企業鍍金。

      汪滿健:    哥,別給無良藥商代言了,壞了你的形象!

      李玩:    代言明星道歉,有利於敦促相關企業承認問題,也是明星代言劣質産品後的當然責任,起碼能提醒一部分受誤導的粉絲。

      光頭王凱:    建議明星再簽代言協議的時候,加上這樣一條:如X産品或X公司出現有違商業道德的行為或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現象,本人有權即刻終止協議,且沒有義務退回代言費。

      孟繁佳THFP:    代言只是廣告的一部分,如果向代言追責,更應該從頭開始找,廣告公司,傳媒審核……最後才能追到代言的。

      鄧偉利:    以後明星代言産品恐怕會要求廠家簽署産品質量保證和免責條款了,否則風險太大了,處處是地雷!

      你怎麼看明星代言問題膠囊?

      爭鳴

      和晶:明星和經紀公司沒有道歉

      “問題膠囊”醜聞曝光後,多家涉事企業的代言明星也受到質疑。很多明星,大都是經紀公司來選擇和簽約産品公司的,他們當然無法判斷産品是不是有毒的,造假的,這個容易理解,但是,事後産品一旦被曝光有問題,幾乎沒有看到代言人和經紀公司有任何説明。這真需要很強大的內心啊。

      劉春泉:明星代言應謹慎調查

      我給明星出的主意是代言前要委託律師進行一些謹慎調查,如核實相關産品的證照、檢驗檢疫報告等材料,明星不是專家,只能相信政府等權威機構,如果不查這些就代言,出了問題難逃責難,若進行了必要核查,不能強求明星,明星也是人,相關部門事先都查不出的更不能要明星擔責。

      張國華:明星代言的法律解釋

      明星代言是一種以個人信用為擔保推薦商品或服務的行為,代言人對所推薦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是否誠信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否則就應承擔侵權責任,無論過失或故意。《廣告法》規定的連帶責任主體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調整範圍,其實都是多餘的無害條款,其實只要按《侵權責任法》處理就可以了。

      陳礪志:明星代言與企業作惡

      【明星代言與企業作惡】1,産品質量,不宜怪罪明星,缺位或者叫枉法的是質檢與監督部門。2,明星在企業出事後表態也難,一是代言事涉商業機密尤其是稅,二則藝人此時痛打落水狗,影響下次代言。3,明星謹慎,最好別代言食品藥品保健品。事關民生,國産又多不靠譜。4,期待第一個退代言費的明星出現。

      明星代言

      孫紅雷代言斯達舒,代言費用:400萬/兩年。

      張豐毅代言斯達舒,代言費用:300萬/兩年。

      徐錚代言肺寧顆粒,代言費用:70萬/兩年。

      陳建斌代言六味地黃膠囊,代言費用:280萬/兩年。

      林永健代言感愈膠囊,代言費用:150萬/兩年。

      張瑜代言伊更美,代言費用:50萬/兩年。

      陳小藝代言消糜栓,代言費用:260萬/兩年。

      范明代言唯達寧,代言費用:60萬/兩年。

      何琳代言吉百草,代言費用:60萬/兩年。

      林妙可為修修愛小兒止咳糖漿拍廣告。

      交鋒

      觀點PK
      你認為明星應該為代言的産品負責嗎?


          各類問題産品一旦曝光後,那些曾經為問題産品代言的明星往往也會暴露在公眾的聚光燈下。有人表示代言明星集體面臨“良心”的拷問。不過,更多的意見認為,明星躺著也中招,明星固然應該為了聲譽慎接廣告代言,但不應該把矛頭指向代言明星,而應該指向監管部門。對此,您怎麼看呢?

      應該,明星代言成無良企業幫兇。保健食品、藥品作為特殊商品,無論是醫療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還是食品,全都關乎人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在歐美發達國家,名人代言廣告都被視為“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一旦廣告不實,消費者可以據此擔保索賠。如美國明確規定名人代言廣告必須是産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懲處。因此,名人對於代言廣告往往是謹小慎微,不敢越雷池一步。有鋻於此,從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角度考慮,必須對名人代言廣告加以規範。

      不應該,産品問題由監管部門負責。曾為修正藥業産品做廣告代言的林永健的經紀人在接受採訪時稱,林永健也很無辜,選擇這個代言的時候,産品所有證件都是齊全的。的確,就這次“問題膠囊”事件,明星不可能像專業的質檢機構那樣對産品進行實質審查。明星怎麼會想到這膠囊還會出現問題?這是一家正規的制藥企業,有藥監局、有工商局、有質監局,有這麼多部門把關,如果其中任何一個部門盡到了自己的職責,謹慎地進行審查,都有可能杜絕問題膠囊,讓明星去辨別膠囊有沒有毒,實在難為他們了!

      • 蘇寧賦閒人:明星們既然為産品代言,就應該為該産品負責。拿錢不擔責,于情于理于法都不符。
      • roseapple188:這些危害老百姓的問題膠囊,卻成了這些明星的搖錢樹!出了事,卻始終不見他們的影子!這些演員個個唯利是圖!一點社會責任也沒有!出了事,他們應該負連帶責任!
      • leeiio:藥品找明星代言,明星應該承擔後果,否則就不要接。
      • wudanlulin:商業行為應該是有風險的,不負責任的廣告讓那些明星們要有所“收穫”,否則將害人害己。
      • 長青:孫紅雷代言的“良心藥”變成“涼心藥”,必須向大眾道歉!對大多數公眾來説,對産品的信任已經幾乎等同於對明星本人的信任了,明星代言的産品一旦出現了問題,大家最直接的感受是“被自己信賴的人騙了”。
      • 落雪是花博報:讓孫紅雷道歉有錯嗎? 在歐美發達國家,名人代言廣告都被視“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一但廣告不實,消費者可以此擔保索賠。美國就有法律明確規定,名人代言廣告必須是産品的直接受益者或者使用者,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 南人李:支持這個觀點,作為公眾人物,不能因為一己私利,矇騙支持者和人民!良心錢,必須用良心來還!
      • 江山這廝:孫紅雷説“修正藥,良心藥,放心藥,管用的藥”,可見明星説話不可信,他們可以為了錢瞎説一通,不負責任。
      • 中青報曹林:做廣告是有風險的,尤其是給藥品做廣告。多數明星只顧撈錢,哪講什麼良心。
      • corner_2001:明星做廣告只是一種商業行為,讓一個明星去承擔一個監管機構的責任,未免就要求太高了。
      • 張小小LittleLittle:這事有的明星略微有點冤,一般這種廣告合作都是經紀人負責談,明星不會過多參與談合作的細節,而對於藥這種東西也不可能去吃了看效果再代言,也不可能擔負起藥監局的職能對藥是否合格進行檢測。對事找根源,這藥有問題也不是孫紅雷代言的錯。
      • 荷葉飯的美麗人生:孫紅雷沒有鑒別真藥假藥劣質藥的技能,他只需要核實國家相關部門合法的許可文件,手續 即可合理代言。道歉的話,需要相關執法部門出面。
      • 藍馨Eidalala:這事算到代言人(前後共九位代言人)身上太過了,明星代言只要公司資質齊全就沒什麼問題,再説這藥品的問題也該算在質檢部門身上,他們都檢測不出來問題嗎?要算賬也應該算到那些質量質檢部門。還是那句話代言需謹慎。
      • 松鼠-大象-長頸鹿:明星做廣告他也不能潛入各個廠房去檢查是不是加皮鞋了。監管部門、廣告部門統統都不道歉,人家明星道什麼歉。又不是火眼金睛孫悟空。
      • 王玥瑩-妮妮:藝人也是受害者,他們也不知道膠囊的成分。他可能服用過,覺得療效還好。他沒辦法去研究人家藥是怎麼做的。要是你代言那産品, 你會去了解人家膠囊怎麼做的麼?
      • 丫米lomo:不得不説很多代言是這樣的,但是大家不能被氣憤逼走理智,這麼激動就把代言的明星撲滅。因為很多有問題的藥確確實實出具了藥監局的安全證明,這讓那些代言的人也無法分辨,所以大家記得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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