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根據現有的《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夫婦,可享受1-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根據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
而我國現在正式實施的産假標準,依據是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産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
至於晚婚晚育産假法規都是地方在制定,各地的情況就不一樣了,各個單位的規定也不一樣。
拿北京舉例,《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週歲初育的為晚育,晚育産假天數的規定是:符合規定的女職工生育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産假,難産或者剖腹增加産假15天,在産假期間辦理獨子證又加15天,晚育的還可以享受獎勵假30天,獎勵假可以由男方享受。
12月21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公佈出來以後,很多網友都覺得晚婚晚育假就要取消了,真的是這樣嗎?
小編對比了下現行的人口計生法和此次的《修正案(草案)》,現行法第25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而《修正案(草案)》中相應的規定為:“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草案中的確刪除了關於晚婚晚育獎勵的規定。
但小編想要提醒的是,我們通常所説的“晚婚假”和“晚育假”並不是一回事兒,若按《修正案(草案)》中規定,晚育假的確將取消,但並不説明晚婚假也會隨之取消。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薛寧蘭研究員長期從事婚姻法的研究工作,她認為人口計生法嚴格來説只規範生育這一階段,關於結婚的問題應該由婚姻法來規定。而《婚姻法》第六條明確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這也就是説,晚婚假仍有其法律依據。
薛寧蘭表示,婚姻法和人口計生法並不會對婚假或生育假的長短作出具體規定,應該由地方性法規或條例把它具體化,各地的規定也不一樣。在她看來,現在就判斷生育假將延長多少,或者取消晚婚假都為時過早。待《修正案(草案)》通過以後,還需要各地的立法機關來修改對應的法規或條例,到時候各地立法機關才會討論到具體的延長或取消的問題,這都需要一個過程。
不管是生育假延長還是獨生不獎勵,這些都是“全面二孩”政策的相應調整措施。“全面二孩”政策對於人口基數巨大的中國來説,長遠來看,終歸是一個完善社會人口結構、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良策,還是非常值得人們期待和支持的。
本文綜述自:
晚婚假元旦將取消?真相是這樣的 人民日報 2015-12-21
計生法草案:生二孩將給予延長生育假等獎勵 央廣網 2015-12-21
中國將提倡生二孩延長生育假 取消獨生子女獎勵 人民網 2015-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