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代表大會
黨的組織的領導機關。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黨的基層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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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代表會議
在兩次代表大會之間,根據工作需要,由本級黨的委員會領導和召集的會議。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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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大會
黨的支部、總支部和基層委員會的領導機關。黨員大會是指由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召集的由基層組織全體黨員參加的會議。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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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委員會的任期
黨的各級委員會行使職權的期限。根據黨章規定,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每屆任期均為五年。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村支部委員會執行三年任期,其他黨的支部委員會執行兩年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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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委員會的換屆
黨的各級委員會任期屆滿,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産生新的一屆委員會。按期換屆選舉,是黨的組織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和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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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選舉制度
由黨章和有關文件規定的選舉産生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的制度。它包括黨內進行選舉時必須遵循的原則、程序、方法和有關規定。黨內選舉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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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選舉方式
黨內選舉時所採用的方法和形式。主要有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差額選舉、等額選舉和預選。差額選舉指候選人多於應選人的選舉;預選指在黨內選舉時,為確定正式候選人而進行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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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選舉的程序
黨內選舉的具體規則和實際工作步驟。包括:選舉單位的劃分、候選人醞釀提名、産生候選人、介紹候選人情況、規定投票方式和當選計票方法、進行選舉、公佈選舉結果和確定當選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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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代表大會代表
按照規定的程序,經過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或黨代表會議選舉産生,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黨員。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是黨章規定的黨的各級代表大會職權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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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代表
便於在正式代表出缺時進行遞補而設立的,産生辦法與正式代表相同,候補代表參加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只有發言權和被選舉權,沒有選舉權和表決權。黨的七大和十二大曾設立候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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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代表
黨的代表大會特別邀請參加大會的黨員。特邀代表享有代表的權利。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可設特邀代表。省以下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一律不設特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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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人員
列席黨的代表大會的人員。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可以設列席人員。列席人員由黨的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建議名單,提請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或主席團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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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屆選舉的原則
按照黨章規定的制度進行換屆選舉。要嚴格黨章規定的民主選舉制度。各級黨組織要嚴格按照黨章規定,按期召開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新的黨的各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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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産生的程序
代表産生的具體規則和實際工作步驟。選舉單位根據上級黨組織分配的代表名額和有關要求,組織所屬黨組織採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醞釀協商的辦法,提出代表候選人推薦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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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權
黨員或黨員代表、委員會成員按照自己的意願,選舉黨的領導機關和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選舉人所選的人,只要是選舉範圍內有被選舉權的正式黨員,任何人都不能隨意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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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代表大會主席團
黨代表大會的領導機構。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屆委員會或各代表團(組)提名,經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根據多數人的意見確定名單,提交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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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資格審查
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進行認定。主要是審查代表的産生是否合乎黨章規定和有關程序,代表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審查代表資格的權力,屬於黨的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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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選舉權
黨組織要切實保障黨員的被選舉權。預備黨員和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複權利的黨員,沒有被選舉權。受警告、嚴重警告和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仍有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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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代表大會代表團(組)
黨代表大會期間,黨代表日常活動的組織形式。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少的有百餘名,多的有數百名。黨的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將代表分編成若干個代表團(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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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代表大會主席團
常務委員會
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是黨代表大會的領導核心,一般由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成員組成。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主席團可設立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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