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以“執法聽證”防止城管權力濫用

發佈時間:2010年02月23日 04: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城管現場執法,做出處罰決定,若當事人不服,就應當組織聽證。當然,聽證可以是簡單的,甚至在現場即可進行。當然,這樣的做法可能會耗費點時間,但是,這本來就是執法應當付出的成本。

  目前,北京市城管執法局已將《北京市城管執法系統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一覽表(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發到城管基層分隊,對280余項處罰項目的處罰數額予以規範,旨在避免“同案不同罰”現象。

  這樣的工作當然有意義,也十分必要。城管部門行使的行政執法權,其執法過程中使用最多的懲罰措施就是罰款。罰款既關涉當事人的人格尊嚴,也關涉當事人的財産權。因而,這種權力理應受到嚴格限定。

  不幸的是,長期以來,法律規章對城管執法權限範圍內的處罰措施之規定,通常比較含糊。舉個例子,《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丟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亂倒污水、垃圾,焚燒樹葉、垃圾等,城管“責令改正,並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這樣的規定顯然很不規範。“可”的含義不明,罰款數額也相差很多。結果,同樣是隨地吐痰,城管既可以不罰款,也可以罰20元,又可以罰50元,這樣就造成了上下其手的空間。

  而城管與當事人的衝突,有時就是因此而起的。當事人看到,別人同樣亂倒垃圾,城管只是“責令改正”,但輪到自己,就被罰50元,他當然覺得不公平,當然會與城管據理力爭。

  所以,要限制城管的自由裁量權,首先應當系統地修訂現有的行政處罰法條,盡可能地取消“處以多少元以上多少元以下罰款”這樣含糊的規定,改為一個確定的數額。有人會説,即便同一違法違規行為,也可能有情節不同,單一罰款數額反而會不公平。為解決這個問題,法律應當明確列出若干情節,分別確定具體的罰款額。若遇到比較含糊的情節,則比照最輕情節處罰。

  這樣比較確定的法律,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城管最新的辦法,未必能夠有效解決罰款自由裁量權過大問題。試行的23個項目的罰款數額通過這樣一個公式計算:罰款數額=罰款基數(基準系數+區域系數+情節系數+變量系數),這裡的“系數”未免多了點,而“系數”越多,城管的自由裁量範圍反而越大。當然,在法規沒有修訂之前,這樣的措施還是必要的。

  不過,即便實行這個措施,或者修訂了法規,仍然無法完全解決城管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問題。只要是執法,就不可能避免自由裁量權,因為到現場執法的終究是人,而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因此,法規總是要給城管以執法的自由裁量權,而只要有這種權力,它就存在被濫用的風險。因此,需要另外有制度來防範,向當事人提供救濟。

  這就是聽證制度。城管現場執法,做出處罰決定,若當事人不服,就應當組織聽證。當然,聽證可以是簡單的,甚至在現場即可進行。比如,一個城管做出處罰,當事人不服,則由他的上司接手,組織簡易聽證,由當事的城管和管理相對人分別陳述自己看法,對爭議的處罰決定進行審議,據此就是否處罰、如何處罰作出決定。這樣,可以為管理相對人提供申辯的機會,也在執法現場引入監管程序,甚至可以臨時拉幾個路人作“陪審員”,以監督聽證過程的公正性。

  當然,這樣的做法可能會耗費點時間,但是,這本來就是執法應當付出的成本。程序的正當性,當事人的心服口服,比起執法效率來,更為重要。

  □秋風(學者)

責編: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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