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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馬”前夕還在大講反腐倡廉,幾天后卻因收受賄賂26.28萬元案發被捕。昨日,武漢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對一名“反腐”局長——東西湖區原交通局黨委書記、局長李敦書,判刑10年並處沒收3萬元,追繳贓款25萬元及電腦一部上繳國庫。
法院查明,2004年6月至去年1月間,李敦書在擔任東西湖區交通局局長、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賄賂款,還接受武漢某勘察設計有限公司錢款。此外,李在擔任局長期間,與武漢一家市政集團公司老總相識,利用職權便利將金山大道的刷黑工程承包給該公司,公司負責人為表示感謝,先後送給李數萬元“好處費”。李敦書先後8次收受賄賂款合計25.28萬元及價值1萬元的IBM筆記本電腦一部。
法院認為,李敦書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財物共計26.2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李敦書歸案後主動供述檢察機關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退贓25萬元,贓物筆記本電腦一台,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余皓 實習生 李君 鄧思慧)
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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