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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作海案餘熱未消。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規定》首次明確了包括“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等6種不能用於死刑定案的證據。這被視作中國刑事證據制度的巨大創新和突破。
然而回溯趙作海案,不難發現,將趙作海致罪的推手不僅僅是公安取證的刑訊逼供。這其中包括,當地鄉村的道德審判,司法界解決超期羈押的決心以及政法委的協調辦案等等
本刊記者/劉剛 (發自河南商丘)
重獲自由的趙作海回到趙樓,看見圍上來的老鄉,忙不迭地遞煙,但沒有人肯接。
在趙樓村,如今的村民們還是看不起趙作海。因為在他們看來,這個男人雖説被證實沒有殺人,但至少幹了偷雞摸狗的事情。
鄉村的罪人
通姦——在這個中原農村是一輩子抬不起頭的事。
這是一個被麥田包圍的平靜村莊,一條機耕道貫村而過,村民的院子鄰路而建,全村1000人上下,流言飛語從村頭到村尾的傳播用不上10分鐘。
11年前,趙振晌從趙樓村“消失”後,村民們相信他肯定已經不在人世了,“好端端的一個人,怎麼就蒸發了。”與此脫不了干系的只有趙作海。
他與趙振晌此前發生過流血衝突,然後趙振晌就“消失”了。
這個簡單的邏輯在趙樓村人們的心裏一開始就根深蒂固。民間旁證不斷地增加,二趙因為一個女人爭風吃醋,而且都與這個女人不清不楚,此前糾紛還動了刀子。
不管村裏人怎麼説,在趙振晌“消失”四個月後,警察帶走了趙作海。
調查了20多天,趙作海被放了出來。因為警方找不到更多的證據,哪怕連趙振晌的屍體都沒有。
但在許多村民心裏,趙振晌的“消失”,肯定和趙作海有關。只是證據尚未出現。
趙振晌“消失”快一年半的時候,趙樓村出了一件大事。村西頭的井內,挖出了一具無名屍體。屍體已經高度腐爛,無頭,膝關節以下缺失。屍體上還壓著幾塊巨石。
當天夜裏,趙作海又被派出所的民警帶走了,當時他剛從地裏忙完農活回家。
那是1999年5月8日,趙47歲。
趙作海被帶走的第二天,就被刑拘,罪名是涉嫌故意殺人。
兩天后,他被帶到商丘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在這裡,趙作海遭遇了“生不如死”的刑訊逼供。
他先後做了9次有罪供述。這些口供也成為他日後定罪的重要依據。
在公檢法系統最終為趙作海定罪之前,這個案子在趙樓村已經被視為鐵案。和二趙不清不楚的那個女人,成為村裏人眼裏的蕩婦。不久趙作海的老婆也改嫁了,撇下兩個無人照看的孩子。
在趙振晌“消失”一年半之後,民間的審判系統已經結案,對於趙作海,“當地人皆曰可殺”。
但警方的取證調查還在持續。在被刑拘40天后,1999年6月19日,柘城縣檢察院對趙作海正式批捕。當時的柘城縣檢察院批捕科科長楊東平,後來成了柘城縣檢察院反瀆職局的局長。
被呈送到柘城縣檢察院批捕科的證據有:趙作海的口供,刑事技術鑒定,證人的證言以及趙振晌的失蹤。
柘城縣檢察院正是依據上述證據,做出了批捕決定。
證據不足的“兇手”
根據司法程序,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歸中級人民法院管轄。1999年10月,趙作海案完成了公安環節的預審後,由柘城縣檢察院公訴科報送至商丘市檢察院公訴處審查起訴。
當年,商丘市檢察院承辦此案的小組共兩人,公訴處副處長王長江&&,主訴檢察官是汪繼華。
“趙作海的案子就一個核心問題,屍源問題。”事隔11年,汪繼華對於趙作海案的具體細節已不清晰,但汪繼華告訴《中國新聞週刊》記者,“當時初步感覺,這個案件無法確認被害人身份,所以案卷一到我手裏就退了。”
汪繼華畢業于鄭州大學法學院,1997年到商丘市檢察院工作。他是一個很看重職業聲譽的人。獲得過“人民信得過檢察官”的榮譽稱號。
在當時,村裏人都覺得趙作海是殺人兇手的時候,檢察官汪繼華做了退卷的決定。理由是,證據不足。
除了屍源無法確定是趙振晌,另一處疑點是兇器。
隨後,柘城縣公安局補充了一些細節,不久,案卷再次被報送到商丘市檢察院。
“但是屍源問題仍沒有得到解決。”汪繼華告訴《中國新聞週刊》。按照法規,檢察機關兩次退卷後,公安機關要麼撤案放人,要麼變更嫌疑人的強制措施。
1999年12月9日,商丘市檢察院第二次退卷,但趙作海卻依舊羈押在柘城縣看守所。
“如果當時釋放趙作海,社會效果無法估計,放大了講,關著他就是政治需要。”汪繼華分析,社會評判,不是專業評判,“現在趙振晌回來了,村民才知道他沒有死,才知道趙作海沒有殺人,可那時候趙振晌沒有出現,誰知道趙作海有沒有殺人?”
2001年5月,汪繼華辭職離開商丘市檢察院,與人合夥創辦河南華豫律師事務所。
一直到2002年被起訴,趙作海被超期羈押將近3年。
三堂會審
就在趙作海被羈押期間,千里之外的廣西玉林,曝光了一起因超期羈押導致的悲慘事件,掀起了社會上對超期羈押的密集關注。
在廣西玉林,1974年,謝洪武被當地公安機關以“反革命罪”拘留,此後,謝在玉林第二看守所裏度過了漫漫28個春秋。
這一案例的曝光引起了司法界的反思。
超期羈押被稱為我國刑事訴訟的三大難題之一。據權威部門的統計,1993年至1999年全國政法機關每年超期羈押人數一直維持在5萬至8萬人之間。
2000年全國九屆三次人大會議上,陜西人大代表劉三陽提交了《關於對司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實行“拖案”責任追究制的建議》,認為“拖案”數量多、涉及面廣,對社會穩定影響大,所造成的危害絕不亞於錯案。
2001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進一步清理和糾正案件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對超期羈押問題進行全面清理,在當年6月底之前要全部糾正。
《通知》還特別提到,“在清理糾正超期羈押案件過程中,要積極爭取地方黨委、人大的領導和支持,特別是對於一些重大疑難、認識不一致而久拖不決的案件,可以專題報告黨委、人大、政法委,促進問題的積極解決。”
在此背景下,趙作海案再次啟動了司法程序。
2001年7月,中共商丘市委政法委召開協調會,政法委和公、檢、法三部門經研究認定,該案屍源問題沒有確定,仍不具備審查起訴條件,不予受理。
商丘市檢察院公訴處副處長王長江參加了這次會議。“會議在柘城縣檢察院召開,決議要求公安局去做DNA鑒定,確定屍源。”
但DNA鑒定報告最終無法形成結論。趙作海又被持續羈押了1年多。
時間到了2002年,政法系統解決超期羈押的決心越發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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