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佛山法院判定鎮政府強拆違法 但不用賠償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02日 06: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佛山三水市民鄒女士認為自己的房屋被無理強行拆除,一紙訴狀將三水樂平鎮政府告上了法庭,但一審被判全盤敗訴。昨日上午,鄒女士從佛山中院拿到了二審判決書,雖然原告要求的68萬多元的賠償依舊沒有兌現,可是中院卻改判了一審判決,認定政府強拆違法。

  不解:

  百餘違建卻獨拆一建築

  鄒女士是佛山市三水區市民。在2007年1月1日,鄒女士與三水區樂平鎮樂平村委會蚺蛇村民小組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租用了該村小組“下塘尾”地塊,建了1868平方米的廠房和宿舍用於出租。2008年9月,該土地被佛山市規劃局認定為違法建設,同年10月,在樂平鎮政府的委託下,樂平村委會對這些建設予以強拆。後來,她偶然從有關部門得到一份關於2008年佛山市三水區違法建築的衛星圖片。她認真一看,發現屬於樂平鎮政府管轄範圍內的違法建築約有109處,但只有她的建築被拆除,其他違法建築至今存在。這樣“不公”的待遇,讓鄒女士大為不解。

  多方詢問律師後,她認為政府在拆除過程中,存在眾多違法行為,於是一紙訴狀將樂平鎮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認定樂平鎮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並賠償相關經濟損失689828元。

  一審:

  程序合法強拆依法有據

  三水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鄉、村內的違法建設,可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據此,樂平鎮政府對鄒女士的違法建設進行拆除,並不違反這一規定。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樂平鎮政府拆除鄒女士所建的廠房、宿捨得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有據,駁回鄒女士的請求。

  二審:

  政府違法但依法不賠償

  鄒女士隨後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訴。二審中,佛山中院經審理後認定,樂平鎮政府依法的確具有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鄉村建設規劃的違法建設強拆的職權,但是,樂平鎮政府將法律賦予的行政強制執行委託村民自治組織樂平村委會實施,該委託關係在法律上缺乏依據,而且樂平村委會以自己名義向鄒女士下發《通知》並拆除其違法建築物,因此佛山中院認定強拆行為違法。

  在具體賠償方面,佛山中院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國家只對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給予行政賠償,鄒女士的廠房、宿舍等是違法建築,屬於非法利益,不屬行政賠償範圍,於是駁回了鄒女士的索賠請求。

  法律專家:

  認定政府違法是一種進步

  雖然鄒女士的賠償請求沒有獲支持,但法院認定鎮政府存在違法,已經是一種進步。佛山知名法律學者王學堂表示,法院依法判決政府敗訴後,勢必對該政府依法行政是個警醒。另外,各級政府都有一定的行政敗訴等考核指標,作為一項獎懲內容,對公務員個人考核亦會帶來一定的影響。

  他表示,鄉鎮級政府處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線,是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重要執行者。實際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眾具體利益的行政行為大多數由其作出,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大多數發生在基層並需要其處理和化解。因此,基層政府能否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政府依法行政的整體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設的整體進程。從這個案例看,仍然任重道遠。 (記者 劉藝明)

責編: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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