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官員腐敗高發 專家稱致房價飆升和群體事件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01日 08: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

  國土資源部門是我國管理自然資源的重要政府職能部門,行使著土地、礦産等自然資源的行政審核、審批、處置、確權、登記、發證和相關違法違紀案件查處等權力。近年來,隨著土地資源的增值,國土資源部門的違法違紀案件呈高發態勢,特別是在土地審批、交易、開發等過程中,違法違紀現象屢見不鮮。5月20日,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新聞發佈會,領導小組成員兼辦公室主任、監察部副部長郝明金通報了專項治理工作中查處的20起典型案件。記者發現,這些案件大多與土地問題有關。國土部門何以成了腐敗“重災區”?如何治理涉土腐敗?記者採訪了有關專家和辦案檢察官,以期找到問題的答案。

  1、國土系統已成腐敗高發領域

  這是一組令人吃驚的數字——

  2009年,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通過自查自辦立案20件,給予黨政紀處理14人;而該省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處國土系統受賄案件13件13人。在這一年,浙江省共有67名“土地爺”被檢察機關查處。安徽、河南、遼寧等地也有多起國土系統腐敗案件被查處。

  從全國來看,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09年9月通報的查辦城鎮建設領域商業賄賂犯罪案件情況顯示,2007年至2008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查辦城鎮建設領域商業賄賂犯罪案件9374件10043人,案件主要發生在房地産開發、土地出讓等領域,共7990件;共查處國家公務員3567人,其中土地管理部門501人。

  來自國土資源部的信息顯示:自去年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以來,全國共受理土地出讓和礦産資源管理舉報和案件線索15252件,立案357件,查實269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603人,移送司法機關650人。

  “國土資源系統已成為腐敗易發、高發領域。”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在3月31日召開的全國國土資源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上發出了這樣的感慨。

  事實證明,國土資源系統確已成為腐敗“重災區”。今年以來,被媒體曝光的就有江蘇省無錫市國土資源局腐敗窩案、河北省石家莊市國土資源局腐敗窩案等。一邊是不斷有新的案件被曝光,一邊是不少地方國土官員因犯受賄罪紛紛獲刑。5月10日,重慶市忠縣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葉國英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4月27日,浙江省台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劉長春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4月16日,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李江華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3月11日,安徽省馬鞍山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王海風被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倒臺“土地爺”多被房地産商拖下水

  細究一下這些倒臺的“土地爺”,可以發現,他們大部分是被房地産商“拖下水”的。“國土系統掌握著涉土涉房項目的不少審批權,一定程度上掌握著一些房地産商、企業主的‘經濟命脈’,所以,國土官員成為老闆們拉攏腐蝕的對象。”浙江省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倪集華分析説。

  統計數據顯示:在浙江省檢察機關查處的國土系統60多起案件中,一半以上的受賄國土官員與房地産商有不同程度的利益糾葛。事實上,據統計,不僅是浙江,近年來落馬的國土系統官員不少都與房地産行業潛規則下的腐敗有關。透過這些落馬貪官,人們可以看到房地産腐敗的影子。在他們的“罪狀”中,也都有著房地産商們的身影。難怪有專家説,房地産等商業用地項目正成為涉土腐敗侵害的重點領域。

  被房地産商“拖下水”的國土官員都倒在了哪些環節?從近兩年來各地發生的數十起國土資源局負責人腐敗案中不難發現,涉及徵地拆遷管理領域、國土資源規劃、土地資源管理和利用等環節。

  具體而言,一些人利用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和劃撥收受賄賂,主要表現在辦理建設單位的建設用地申請審批、徵地拆遷出讓土地等環節。如浙江省溫嶺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吳宗斌利用職務之便,在廠房用地審批、房屋拆遷重建等方面給予他人關照,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7.49萬元。而他的受賄多發生在審批手續的辦理過程中。

  安徽省馬鞍山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王海風案也是典型一例。在1997年1月至2008年11月,他利用職務便利,在土地買賣、徵遷、辦證等過程中,收受賄賂1700余萬元。

  還有一些人的受賄是發生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項目規劃設計過程中。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原副廳長許建斌就是利用職務便利,在國土資源項目立項審查、評審和土地項目整理等過程中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賄賂221萬餘元的。

  項目規劃調整、土地款支付也是錢權交易容易發生的環節。江西省鷹潭市國土資源局原黨組成員、副調研員陳福仁受賄的18.9萬元,都是在為行賄人在項目規劃調整、工程款支付、土地拍賣等方面謀取利益過程中獲得的。

  除了受賄,還有一些國土系統的工作人員利用分管徵地拆遷、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等工作之便,大肆侵吞公共財産,貪污數額巨大,如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國土資源局原局長羅亞平。檢察機關指控,羅亞平採用假補償、多補償方式,以他人名義騙取動遷補償款;異地安置動遷戶、盜賣動遷房後騙取動遷補償款;直接將他人動遷補償款據為己有等方式貪污170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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