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剛落馬被證實與地産開發商有關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11日 09: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朱志剛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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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原主任朱志剛受賄案一審宣判。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朱志剛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半個月前———4月26日,信陽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朱志剛受賄案。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1月至2008年3月,朱志剛利用其擔任財政部部長助理、副部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申請貸款、調動工作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44萬餘元,應以受賄罪追究朱志剛的刑事責任。

    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2000年1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朱志剛利用擔任財政部部長助理、副部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44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志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法院認為,朱志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有索賄情節,應依法懲處。鋻於其案發後能夠主動坦白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交代全部受賄事實,並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落馬前執掌財權多年

    朱志剛1950年5月生,自幼長于北京,祖籍係陜西隴縣。案發前,他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即歸屬陜西代表團。

    1982年至1986年間,朱志剛任北京市大興縣財稅局副局長、局長,1986年至1987年任大興縣計委主任兼財政局長、黨組書記,1987年至1989年任大興縣副縣長、縣委常委,1989年至1994年任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司長,1994年至1998年任國家國有資産管理局副局長,1998年7月至2000年7月任財政部部長助理、黨組成員,2000年7月至2007年5月任財政部副部長、黨組成員,2007年5月任財政部副部長、黨組副書記。2008年3月,朱志剛調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擔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位居正部級。

    2008年10月,時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的朱志剛接受中央紀委、監察部“雙規”調查。

  親屬低價購房牽出大案

    朱志剛被“雙規”後,曾有消息稱,此調查與朱志剛直系親屬以極低價購買房産有關,此案牽涉北京房地産、會計行業的數名人士,其中一人便是北京富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王福生。

    據了解,今年3月,北京市崇文區地稅局原副局長、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涉外稅務分局副局長朱鳳珍被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認定受賄100余萬元,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法院認為,朱鳳珍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之便,為請託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索取和收受請託人財物,犯有受賄罪。

    朱鳳珍案牽出了向其行賄的王福生。2007年,王福生曾同時上榜《福布斯》中國富豪榜、“胡潤中國富豪榜”。2008年年初,因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偷稅漏稅,王福生被控制。

    案件資料顯示,朱志剛“落馬”的直接證據之一,是其直系親屬以70萬元的價格,從王福生所控開發商處購買了一套市價為300萬元的住房。

    2009年6月,朱志剛被開除黨籍、公職,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近一年之後的今天,朱志剛獲無期徒刑的判決。(鄧紅陽)

 

責編:許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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