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副局長受賄被判13年 行賄人與朱志剛落馬有關

發佈時間:2010年03月21日 05: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崇文區地稅局原副局長、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涉外稅務分局副局長朱鳳珍,日前被宣武法院認定受賄100余萬元,以受賄罪判刑13年。朱鳳珍向一中院提出上訴。

  違規免除220萬滯納金

  朱鳳珍今年52歲。判決書顯示,2000年,稅務機關發現房地産企業北京富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需要補繳稅款,並要加收稅款滯納金220萬餘元。公司老闆王福生(另案處理)找到時任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涉外稅務分局副局長的朱鳳珍,希望幫忙免除滯納金。

  朱鳳珍向領導提出建議,建議免除富華公司的滯納金,因為富華公司是納稅大戶,對東城區以及北京市的貢獻都挺大,但近期資金困難。朱鳳珍的意見被採納,富華公司滯納金被免除。稅務稽查人員後來發現,根據相關規定,富華公司的滯納金不應免除。

  事情辦成後,朱鳳珍與王福生開始來往。

  向行賄人“借款”100萬

  宣武法院認定,2001年10月,朱鳳珍的兒子出國留學,王福生讓自己的公司為朱鳳珍支付了簽證代理費用1.6萬元。

  2003年,王福生屬下的北京新美房地産開發公司開發一項目時,有2.7億元是拆遷費,新美公司在核算時無法將這部分列為成本。朱鳳珍推薦自己的妹妹到新美公司做稅務代理,王福生與朱的妹妹簽訂了稅務代理合同,每年稅務代理費30萬元。

  2004年,朱鳳珍以妹妹的公司資金緊張為由,向王福生借款100萬元。王福生讓財務人員把這筆借款做成了諮詢費,給了朱鳳珍。

  行賄人與朱志剛落馬有關

  宣武法院認為,朱鳳珍通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之便,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和收受請託人財物,犯有受賄罪,判刑13年。宣判後,朱鳳珍向一中院提出上訴。

  案件材料顯示,財政部原副部長、全國人大財經委原副主任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原主任朱志剛落馬與向朱鳳珍行賄的王福生有關。

  據媒體報道,朱志剛“落馬”的直接證據之一,是其家屬以70萬元購買了市價300萬元的王福生所控開發商的一套住房。

  王福生在2007年《福布斯》、“胡潤中國富豪榜”均榜上有名。2008年初,因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偷稅漏稅,王福生被控制。 (記者王殿學)

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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