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陳坤志涉黑案宣判 案首被判死緩處罰金3億

發佈時間:2010年02月05日 15: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專題:重慶掀起打黑除惡風暴

  中新網重慶2月5日電(銀雪 楊君相 譚明 邢東風)記者5日從重慶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重慶陳坤志等18人涉黑案今日一審公開宣判,陳坤志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故意殺人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高利轉貸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七項罪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億零二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自1988年12月起,陳坤志先後在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楊家坪派出所、江北區分局石門派出所任民警,1995年12月辭職離開公安機關。2004年以來,陳坤志以共同成立重慶萬貫財務諮詢有限公司、重慶立信投資有限公司等高利放貸公司,入股加入重慶國恒投資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經濟籠絡手段,拉攏、糾集葉正敏、李虹、柯竟等人,主要以本市房地産行業為對象,長期有組織地進行發放高利貸等違法犯罪活動。

  在陳坤志的組織指揮下,各成員分工明確:楊雲、江嘯風、李虹等人提供、拆借放貸資金;戴克偉、熊永春、唐鴻聯絡放貸業務;葉正敏、錢元康、柯競等人經辦放貸;稅可幫助簽訂放貸合同,併為放貸過賬。為保證收回放貸本息,葉正敏、錢元康等人多次以非法拘禁、強立債權、強佔股權等暴力、威脅手段向借款人追債。此外,葉正敏、李虹、侯傑等人還以請托、利誘、行賄等手段拉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謝崗等人,尋求非法保護,逐步形成了以陳坤志為組織、領導者,以葉正敏、楊雲、江嘯風等7人為積極參加者,以李虹、戴克偉等8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為攫取非法經濟利益,大肆進行非法經營、非法拘禁、高利轉貸、行賄、強立債權、強佔股權、操縱雙方代理、串通拍賣土地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嚴重擾亂本市房地産行業的正常經營,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另查明,謝崗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他人財物人民幣260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30萬元;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人民幣27萬元,情節嚴重。聶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軍用子彈31發。

  法院認為,陳坤志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並授意他人實施報復,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賭博罪;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發放高利貸4.872億元,非法獲利1.2404億元,擾亂金融秩序和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共同非法經營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是主犯;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2610萬元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人民幣185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高利轉貸罪,在共同高利轉貸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98萬餘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行賄罪;為索取高利貸債務,3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陳坤志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並罰,依法予以懲處。在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的基礎上,重慶市三中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在今日的宣判中,包庇“涉黑”人員的被告人謝崗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其餘1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五年半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後,陳坤志、江嘯風等13名被告人當庭表示要上訴,被告人賈眉、聶奎等5人均表示考慮是否上訴。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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