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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發生事故,責任誰承擔?
校車一旦發生事故,責任誰來承擔?目前,我國能適用於校車事故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和將於今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
諸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北京朝陽區法院的法官認為,幼兒園或學校提供的校車應當認定是校園的自然延伸,作為幼兒園或者學校開展的服務項目,應由其承擔將孩子安全送至規定地點的責任,對於孩子的人身安全負有照管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當孩子在校車上遭受人身損害時,也應當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承擔責任。
諸如本文開頭的案例,幼兒園疏于執行當地法規對於校車的管理規定,導致孩子窒息死亡,幼兒園對校車及司機的管理存在嚴重的疏忽,對於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官認為,以下兩種情況,幼兒園是不承擔責任或者只承擔補充責任:一是如果“校車”不是幼兒園或學校提供,而是由幾個家長合租,這種情況下,如果孩子遭受人身損害,幼兒園和學校不承擔責任,應當由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二是校車雖是學校或者幼兒園提供,但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係由第三人侵權所致,第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建立健全校車制度刻不容緩
對於校車交通安全,儘管各級政府和學校比較重視,也採取了一系列的治理措施,但這些措施缺乏長效性,導致校車交通安全治理在總體上仍處於困難境地。
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平均每41秒鐘就會發生一起車禍,每天有近40名中小學生死於道路交通事故。
相比之下,美國校車與其他車輛相撞,幾乎從不“吃虧”,因為美國校車行業是美國少數幾個為政府嚴格管制的行業。政府在這個行業中涉入之深,遠遠勝過其他行業,對該行業的立法也多過其他行業。由於這些校車一般都有統一的車型和黃色的外觀,被社會形象地稱之為“黃色的特權”,即使總統的車輛遇到上下課的校車,也必須停駛。
政府要加大對校車的資金投入。應改變目前校車完全市場化的現狀,將統一的校車體系建設寫入政府公共服務的目標,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校車安全隱患。
教育部門應當承擔起校車管理的主要職責,交通、治安等部門積極配合,全力保障校車安全。如校車上必須有老師負責照看孩子、清點人數,對校車司機進行培訓並嚴格設置準入條件,對校車安全實行責任人制度、在路權上給予校車傾斜等。
家長和學生也要加強對校車安全的重視程度。做到不坐“地下”校車、不坐超載校車。如果確實需要幾個家長合租一輛車,一定要審查車輛是否有運營資質、司機是否可以從事客運運營等。
校車的安全、規範運行需要立法的完善,也需要政府的大力投入,需要多個部門的聯合管理,更需要全社會的重視。當人們眼中的校車不再是單純的運營車輛,而是承載著千萬家庭幸福和孩子未來的特殊載體的時候,我們的校車才能真正讓家長放心、給孩子安全。
本報北京6月2日電
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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