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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平魯區政府──山西平魯"1萬元煤礦轉讓事件"追蹤
新華網北京5月25日電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 20日新華社"新華視點"欄目播發《令人費解的"産權轉讓"——山西平魯一價值數億元企業以一萬元賣給個人引發爭議》一稿,披露了朔州市平魯區煤礦改制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稿件發出後,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平魯區政府22日深夜在當地政府網站上作出"回應",對記者報道提出一些不同看法。
為進一步澄清事實,"新華視點"記者24日下午再次來到平魯區追蹤調查,採訪了區政府和區國土、財政、經貿、安監等部門負責人,並於25日在北京邀請國土資源部門權威人士和專家對此案進行評析,發現平魯區政府在"1萬元煤礦轉讓事件"中,不僅存在違反國家政策的問題,還存在煤礦辦證和改制等文件造假等行為。
一問:東梁煤礦到底價值多少?
記者20日報道中請專業評估人士以1000萬噸的儲量估算出東梁煤礦的保守價值是3.15億元。對此,平魯區政府在"回應"中稱,這種算法"不科學"。
轉讓為何不評估——
東梁煤礦究竟值多少錢,科學的答案首先取決於合法的評估。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的,必須進行評估。"《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産權轉讓需進行資産評估,評估報告是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就此,國土資源部諮詢中心副主任李裕偉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礦權轉讓中,如果採礦權在政府手中,就應由政府主導招拍挂,出讓到礦業權人手裏。對國有資産管理部門來説,要進行有效監管,即出讓是否合理,是否涉及國有資産流失等。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副秘書長王四光説,法規明確規定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必須依法進行評估,並由國務院地質礦産主管部門對其評估結果依法確定。現在有個別地方政府不經評估就轉讓,這是違法的。
既然評估是國有産權轉讓的前提,那麼東梁煤礦轉讓過程中是如何做的呢?平魯區副區長羅瑞及多位部門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承認"沒有對採礦權進行評估",並説"沒算過,不好算,很難算"。
專家認為,沒有評估就轉讓,東梁煤礦改制首先違背了國家法規,為國有資産被賤賣埋下了伏筆。按照平魯區的"回應",東梁煤礦改制中"1萬元"轉讓價是"總資産"減去"總債務",其總資産中並沒有包括最重要的採礦權。儲量到底是多少——
國土資源部儲量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礦産企業最大的資産其實就是儲量。而關於東梁煤礦的資源儲量出現了多個版本,來自山西省煤炭資源管理委員會等多個部門1988年的數份文件顯示,東梁煤礦煤炭儲量為1511萬噸;另一份出自平魯區國土資源局的《關於平魯區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方案礦井明細表》顯示,"東梁煤礦"保有資源儲量為3400多萬噸;然而,在東梁煤礦改制方案中,這個數字僅為229萬噸。對於如此大的誤差,平魯區經貿局紀檢書記魏志勇承認:"改制方案中的東梁煤礦儲量229萬噸寫錯了,是自己的工作疏漏,按照2005年底的數據,東梁煤礦的總儲量應該是3400多萬噸。"
採礦權究竟該怎麼算——
對於記者報道中提及的山西業界通用的"噸煤利潤率"算法,長期跟蹤研究煤炭法律政策的山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高劍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是評估煤礦資源價值一種作價方法,沒有什麼問題。"
也有專家認為,這種方法過於簡單。王四光説,礦産儲量價值評估受多種因素影響,具體到煤炭而言,如煤層深度、開採厚度、煤質情況、環境因素等,估算方法有折現現金流量法、可比銷售法、收入權益法等,國際上通行採用的是折現現金流量法,但這要依據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提供的具體數據進行計算。
平魯區政府的"回應"稱:"東梁煤礦已經繳納1000萬噸的採礦權價款,也只能轉讓1000萬噸的採礦權,……即該礦採礦權只有2250萬元的價值。"
有關專家認為,"回應"存在兩大問題:首先違背當時適用的《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採礦權原則上不能分割轉讓"。其次將採礦權和採礦權價款混為一談,前者是採礦人的法定權益,後者是山西省另行徵收的費用,以採礦權價款計算採礦權轉讓價值,違背國有産權轉讓的定價規定。
山西省煤炭勘察院有關專家表示,即使徐海福只獲得1000萬噸煤炭開採權,乘以當時噸煤的保守利潤50元(按當時煤炭市場價,山西省噸煤利潤一般超過100元),"東梁煤礦價值數億元沒有任何問題"。而如果按照總儲量3400萬噸估算,東梁煤礦的資源價值要大得多。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在東梁煤礦此次採礦權轉讓合同中,採礦權轉讓價款的問題沒有提及。這違背了《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採礦權價格應計入被轉讓的企事業單位資産總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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