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學籍管理新辦法實施 7類借讀生可享同城待遇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24日 16: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新《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今起實施

    新的《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從今天開始實施。新《辦法》擴大了收取借讀生的範圍,7類非京籍學生按本市戶籍學生對待。

    舊辦法是根據1986年的《義務教育法》制定的,2006年新的《義務教育法》頒布,提出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平等權利,特別是流動人口子女的義務教育權力。為此,本市《學籍管理辦法》也進行了修訂。

    家長在本市孩子可借讀

    針對借讀生,以往規定,父母雙方出國的、父母雙方在邊遠地區工作或從事流動性大的工作的、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的、原本市下鄉青年子女可在京借讀。新《辦法》則規定:無本市常住戶口的適齡兒童、少年,因家長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均可申請在本市中小學校借讀。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本市借讀的,須家長持在京居住證明、戶口簿等,經暫住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們政府確認後,開具在京借讀證明,可到暫住地就近的中小學聯絡借讀。

    學校應當為借讀學生建立臨時學籍,在參加學校活動和社團組織、受獎勵處分等方面與本市戶籍學生同等待遇。市教委有關負責人解釋,借讀生的“臨時學籍”,在義務教育階段公辦校,實際與本市學籍沒有區別。

    《辦法》刪除“開除”一詞

    新《辦法》中不再有“開除”這個詞,取而代之的是“退學”和“轉入專門學校學習”等途徑。

    對於有嚴重不良行為或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刑罰緩刑、假釋的學生,可由學生家長或學校申請,安排入專門學校(原工讀學校)就讀。在專門學校學習的學生,其學籍由原學校保留,學生明顯進步的,本人提出申請,可安排回原學校繼續學習。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年滿18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的,應辦理退學手續。高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辦理退學手續:多次留級且年齡超過20周歲,不宜在校繼續學習的;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15天或累計曠課45天,學校與學生家長多次聯絡幫助教育五校的;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學生家長聯絡仍未複學或超過複學時間一個月以上仍不辦理繼續休學申請的;本人申請退學的。

    7類學生持以下證明借讀享同城待遇

    持區縣人力社保部門開具的“原北京下鄉青年子女身份證明”

    持區縣教育行政部門開具的“臺胞子女就讀批准書”

    持全國博士後管理部門開具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子女介紹信”

    以及其父母的“進站涵”

    持部隊師(旅)級政治部開具的隨軍家屬證明及現役軍人證件

    持區縣僑務部門開具的“華僑子女來京接受義務教育證明信”

    持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開具的《子女關係證明信》

    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戶口登記卡

    持市人力社保部門為其父或母簽發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記者李莉)

責編:霍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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