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解釋文強案二審維持原判依據(組圖)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21日 13: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龍網

專題:重慶掀起打黑除惡風暴

宣判現場 市高院供圖 華龍網發

文強在今日的宣判現場 市高院供圖 華龍網發

文強妻子周曉亞在今日的宣判現場 市高院供圖 華龍網發

  華龍網5月21日12時訊(數字記者李心成、何青枚)2010年5月21日上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文強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宣判後,審判長張波就該案二審中爭議的四個焦點問題,接受了華龍網記者的採訪,並釋法。

  華龍網記者:為什麼認定文強等人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答: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作了規定。這個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客觀行為表現為“包庇”和“縱容”兩種方式。“包庇”一般指為了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逃避查禁,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檢舉揭發,指使他人作偽證,幫助逃匿,或者阻撓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禁等行為。“縱容”是指不依法履行查禁職責,放縱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在主觀上,只要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或者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然予以包庇、縱容,即構成本罪。

  本案中,文強、黃代強、趙利明、陳濤在重慶市公安局及下屬各部門長期擔任重要職務,負有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他們與王天倫、謝才萍、岳寧、馬當、王小軍、龔剛模等人長期交往,明知這些人長期從事有組織的組織賣淫、開設賭場、容留吸毒、強迫交易、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大肆收受財物,放棄法定查禁職責,甚至實施包庇,根據其行為方式的不同,分別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或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比如,文強明知王天倫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為組織利益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犯下嚴重罪行,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仍然接受王天倫請托並收受其錢財,指示有關人員將該案移交給同樣收受了王天倫錢財的黃代強分管的部門辦理,導致該案犯罪嫌疑人逃避打擊達兩年之久;明知謝才萍長期實施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在謝才萍等人因聚眾賭博被公安機關查獲後,向辦案部門打招呼説情,致使同案人員逃脫法律處罰;明知馬當等人以雲夢閣夜總會為依託實施有組織的組織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接受馬當吃請和錢財,還在該夜總會唱歌時,通知轄區派出所所長到包房,以其遲到為由,當面訓斥,要求其向包括陪侍小姐在內的在場人員敬酒,顯示他與馬當等人的特殊關係,致使轄區派出所不敢對該夜總會進行治安檢查。

  又如,趙利明明知謝才萍長期從事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的違法犯罪活動,在謝才萍聚眾賭博被公安機關抓獲後,趙利明即派下屬幹警前往探望,並親自給辦案單位有關人員打電話,為其説情、開脫。同時接受謝才萍的請托,答應約請負有查禁職責的有關人員對謝予以關照。在得知謝才萍因開設賭場毆打了警察後,趙利明不僅未勸謝才萍投案,還詢問謝是否將毆打警察一事處理妥當,且未向有關組織彙報,亦未向相關辦案單位提供線索。

  再如,陳濤與岳寧、王小軍、龔剛模等人交往時間長,關係密切。陳濤明知前述人員長期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明知對方送錢給自己是希望得到非法保護,仍多次收受其錢財,不履行查禁職責,甚至為相關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風報信,放縱其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綜上所述,文強等人長期收受他人錢財,不依法履行職責,放縱王天倫、謝才萍、岳寧、王小軍、馬當等人從事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干預案件辦理,阻撓辦案人員依法查禁違法犯罪活動,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人員提供非法保護,包庇、縱容上述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充當了黑惡勢力的保護傘,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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