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負責人談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19日 19: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就《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5月19日電(記者隋笑飛)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以下簡稱《工作規定》),記者就此採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

  記者:請介紹出臺這個文件的背景和起草過程。

  孫謙:最高人民檢察院1996年發佈了《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規定(試行)》,2001年制發了《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管理規定》(簡稱《管理規定》)。2004年,高檢院在全國開展了“清理扣押、凍結款物專項活動”,同時啟動了《管理規定》的修改工作。2006年3月27日,修改後的《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印發實施。但從實踐看,檢察機關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仍存在一些問題。為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全國檢察機關在2009年開展了直接立案偵查案件扣押凍結款物專項檢查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了專門調研小組,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形成修改稿後,反復徵求了高檢院各有關部門以及各省級檢察院的意見,並始終注意結合全國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案件扣押、凍結款物專項檢查工作的情況進行研究修改。今年4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規定,近日印發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貫徹執行。

  記者:請介紹《工作規定》修改的主要內容和此次修改的指導思想。

  孫謙:2006年制定的《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有39條,這次修改增加至54條,其中,新增條文13條,作出重要修改的條文近20條,另有多個條文作了文字修改,未作修改的僅7個條文。《工作規定》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檢察機關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的各個程序;增加監督制約的途徑,強化對扣押、凍結、處理活動的監督制約;修改完善偵查終結報告、不起訴決定書、起訴書等相關文書的內容要求,強調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活動都應當有文書記載,提高扣押、凍結活動的透明度;擴大當事人在檢察機關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工作中的知情權、投訴權,增強當事人對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工作的監督力度,突出對當事人及有關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保護等。

  修改過程中,我們堅持了以下幾條指導思想:加強監督制約;增強針對性,切實解決問題;增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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