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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仁山作
新華網北京5月18日電 題:中央紀委負責同志就頒布實施《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新華社記者問
記者譚浩
2010年5月7日,中央紀委頒布了《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日前,中央紀委負責同志接受了新華社記者採訪,就制定出臺《解釋》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解釋》的出臺背景和起草過程。
答:工程建設是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增強國力的全局性、基礎性、戰略性事業。當前工程建設領域存在著一些突出問題,比如,有的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索賄受賄;有的招標人和投標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轉包和違法分包等。這些問題不僅嚴重干擾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人民群眾利益,而且往往引發錢權交易、商業賄賂等腐敗行為,成為阻礙科學發展、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人民群眾反映強烈。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治理工作。2009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要求用兩年左右的時間集中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並將嚴肅查處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的行為作為治理工作的目標之一。
中央紀委、監察部非常重視對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市場經濟活動行為的治理。2004年,中央紀委、監察部制定發佈了《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産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處理規定》),對懲治和預防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市場經濟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工程建設領域中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不斷顯現,《處理規定》的內容已經不能滿足新時期新階段工程建設領域反腐倡廉工作深入開展的需要。此外,鋻於《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沒有專門針對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作出具體規定,致使實踐中對這些行為如何適用《黨紀處分條例》有關條款産生了一些分歧,影響了相關案件的正確定性處理。因此,有必要起草制定專門規定,進一步明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的黨紀處分依據。這樣有利於加大懲處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的力度,也有利於進一步推動工程建設領域專項治理工作深入開展。
為配合專項治理工作,根據中央紀委領導同志批示,2009年11月中央紀委開始《解釋》的研究起草工作。經過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數易其稿,2010年2月形成了《解釋》送審稿。3月18日,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解釋》送審稿,5月7日《解釋》正式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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