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將對黨員幹部違規干預工程建設行為進行懲處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17日 1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中紀委將黨員幹部違規干預工程建設細化為9方面39種具體行為進行懲處

    為懲處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規範工程建設秩序,確保工程建設項目安全、廉潔、高效運行,2010年5月7日,中央紀委印發了《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人民日報評論員:深入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項治理工作

    《解釋》共15條,3000余字,對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的具體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條款作出了明確規定。

    《解釋》將適用對象規定為黨和國家機關中副科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副科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

    《解釋》明確規定,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是指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性規定或者議事規則,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向相關部門、單位或者有關人員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響工程建設正常開展或者干擾正常監管、執法活動的行為。

    《解釋》將黨員領導幹部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並謀取私利的行為細化為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項目決策、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與礦業權審批出讓、城鄉規劃管理、房地産開發與經營、工程建設實施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安全生産、環境保護、物資採購和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九個方面,三十九種具體行為表現形式,並明確了給予黨紀處分所應當適用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同時,《解釋》還對黨員領導幹部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産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或者未造成較大損失,但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明確了黨紀處分依據。

    《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中央紀委、監察部2004年2月3日發佈的《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産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同時廢止。(人民網北京5月17日電 記者姜潔)

 

責編:肖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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