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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單位建於居民樓內將被判為不合格
記者昨日從衛生部獲悉,《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範(試行)》已經下發,明確規定消毒單位建於居民樓內的,或生産場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裝)總面積小于200平方米的等多種情況,衛生監督檢查結論都判為不合格。
每年抽檢次數最少1次
規範指出,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行使監督管理職權。這些職權包括對集中消毒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餐飲具進行衛生監督抽檢,以及依法查處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行為。
規範指出,衛生監管部門每年至少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餐飲具抽檢1次,每次採樣不少於10件。(文/表記者劉俊)
以下情況不合格
建於居民樓內的,與可能污染餐飲具的有害場所距離小于30米的;
生産場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裝)總面積小于200平方米的;
消毒工藝流程未按回收、去殘渣、浸泡、機洗、消毒、包裝、儲存設置的;
生産用水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等等。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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