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公安部完善立案追訴標準打擊經濟犯罪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18日 08: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5月18日電 據公安部網站消息,5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种經濟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發佈這一文件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立案追訴標準(二)》出臺的背景與經過。

  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先後於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頒布實施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2001年《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2008年《補充規定》)。2001年《追訴標準》和2008年《補充規定》頒布實施以來,為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批捕、起訴工作提供了明確、統一的執法規範,對於打擊經濟犯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犯罪呈現出許多新特點和新變化,有些與認定經濟犯罪緊密相關的法律法規也進行了修改,特別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陸續施行後,其中新增和修正了20余個經濟犯罪罪名,相應地出現這些經濟犯罪案件缺乏立案追訴標準或者原立案追訴標準與刑法規定不一致的問題,有必要對經濟犯罪立案追訴標準進行補充完善。

  2008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啟動了《立案追訴標準(二)》的研究起草工作。經過調研,徵求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國家有關部門意見,多次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法學專家論證會等,歷時近兩年,完成了《立案追訴標準(二)》的研究制定工作,並於2010年5月18日印發施行。

  問:請介紹一下《立案追訴標準(二)》出臺的意義。

  答:《立案追訴標準(二)》的印發施行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貫徹落實中央部署,為國家經濟建設大局服務的重大舉措,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保民生、保增長、保穩定,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和“三項建設”的具體措施,將對進一步依法懲治經濟犯罪、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發揮積極作用:一是有利於打擊經濟犯罪,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經濟犯罪直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妨害國家經濟管理活動,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危害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正常秩序,是我國刑法懲治的重點之一。《立案追訴標準(二)》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導性規範文件,為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查辦經濟犯罪案件、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提供了明確依據;二是有利於規範立案追訴活動,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促進公正廉潔執法。《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和修正了20余個經濟犯罪罪名,有些與認定經濟犯罪緊密相關的法律法規也進行了修改,由於沒有立案追訴標準或者原立案追訴標準與法律規定不一致,實踐中出現了立案、批捕、起訴尺度掌握不一的情況,影響了有關案件的辦理。《立案追訴標準(二)》印發施行後,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均應以此為執法依據,公安機關應依照此規定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應依照此規定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這對於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辦案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有利於加強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的協調與配合,對於規範執法和提高執法水平、促進公正廉潔執法、提高執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三是有利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和社會管理創新。《立案追訴標準(二)》主要規定了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明確了相關行為的罪與非罪、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對於切實維護公司、企業依法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合法權益、鼓勵人民群眾與經濟犯罪作鬥爭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對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規範經濟活動、保障合法經濟活動也具有積極的意義。

  問:請介紹一下《立案追訴標準(二)》與2001年《追訴標準》、2008年《補充規定》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一)》)的關係。

  答:《立案追訴標準(二)》主要是對2001年《追訴標準》相關立案追訴標準的重新制定和修改,吸收了2008年《補充規定》的相關立案追訴標準的合理內容,保持了內容上的延續性。為準確體現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定職能,促進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立案追訴標準(二)》沒有沿用2001年《追訴標準》和2008年《補充規定》的名稱和體例,而是遵循了已有的《立案追訴標準(一)》的名稱和體例模式,突出強調了“立案追訴”訴訟活動的法定職責,更加明確了立案追訴標準是公安司法機關共同的執法依據。《立案追訴標準(一)》規定了99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包括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管轄的97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和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管轄的2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在《立案追訴標準(二)》印發施行後,2001年《追訴標準》和2008年《補充規定》同時廢止。今後,如再制定公安機關其他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名稱將再依次順延。

  問:請介紹一下《立案追訴標準(二)》制定修改遵循了哪些原則?

  答: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在制定修改《立案追訴標準(二)》的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4個原則:第一,合法性原則。《立案追訴標準(二)》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導性規範文件,是將刑法規定中有關罪名的罪與非罪界限的具體化,必須符合刑法規定;第二,協調性原則。《立案追訴標準(二)》是刑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與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範性文件相協調。一是與現行相關司法解釋相協調,對於現行的司法解釋已明確的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原則上都以該規定的起刑點作為立案追訴標準。二是與有關行政經濟法律、法規規定相協調。《立案追訴標準(二)》明確了罪與非罪、行政違法與刑事違法的界限,必須與有關行政經濟法律、法規規定保持協調,既防止以罰代刑,也避免刑罰擴大化。三是各條文之間的協調。對犯罪性質、行為特徵、犯罪結果等方面相近的案件,在立案追訴標準上保持協調;第三,科學性原則。《立案追訴標準(二)》涉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方方面面,在制定過程中,一直十分注重多方徵求意見,認真聽取了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意見,還注意吸收相關行政、司法、立法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力爭做到符合實際、科學準確;第四,適用性原則。為適應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具體操作需要,保證規定的適用性,《立案追訴標準(二)》對每一罪案應予立案追訴的情形,盡可能細化、量化。對於部分條文中的關鍵詞語作了必要解釋,以便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實際掌握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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