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受侵害人的救濟法

發佈時間:2010年04月29日 09: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對話背景

  備受關注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最新的消息是,經歷四次審議之後,這個修正案草案將在本次常委會會議上交付表決。那麼,國家賠償法是一部什麼樣的法律?它的修改為什麼這麼受關注?法律修改後,又會對公民的日常生活帶來哪些影響?就這些問題,本報記者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行政法學者姜明安展開了對話。

  姜明安,1982年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律系,後留校任教。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在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和憲法學領域取得了較多的研究成果,參與了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等多部法律試擬稿的草擬工作。

  “國家賠償法的實施,

  是保障人權的里程碑”

  法律摘錄

  憲法第41條第3款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記者:首先一個問題是,國家賠償法是一部什麼樣的法律?為什麼要制定這部法律?

  姜明安:簡單説,國家賠償法是規定國家對權力活動中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這部法律確定,國家侵犯公民權益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民因國家侵權行為受到損害,有要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中國有著幾千年重官權、輕民權的傳統。1995年1月1日,國家賠償法開始實施,這是極具歷史意義的一項成就,是中國推進法治和保障人權的里程碑。

  事實上,在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前,我們國家對自己的錯誤行為給公民造成的損害一直在進行賠償。比如,早在革命根據地時期,“三大紀律八項注意”中就有“損壞老百姓東西要賠”的原則。我國憲法也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可見,國家賠償原則在中國早已確立。新中國建立後,黨和國家對於歷次運動中錯誤批鬥致其人身權、財産權受到嚴重損害的人,也通過落實政策給予了平反和經濟補償。

  但要看到,“落實政策”不是法治化的國家賠償制度。首先,它具有隨意性,完全以領導人的認識和判斷為標準;其次,它具有非公平性,對同樣的被害人,落實不落實政策,賠與不賠、賠多賠少,沒有法定標準。實踐表明,我們需要一部國家賠償法,以明確賠償主體、賠償範圍、賠償標準、賠償程序等。

  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經濟體制改革使國民的權利意識日益增強,私人財富的積累、政府行政侵權行為的不時發生,使得國民維權的呼聲越來越高。於是,規範“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法于1989年出臺了。然而,“民告官”不是為了“告官”而告官,“告官”主要是為了維權,維權就包括要求賠償自己因政府侵權受到的損失。如果有了“民告官”的行政訴訟而沒有國家賠償,“民告官”在很大程度上就會失去意義。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賠償法出臺了。

  記者:國家賠償法這次修改是實施以來的第一次修改。總體上你怎麼評價這次修改?

  姜明安:國家賠償法出臺和運作的十多年,對於中國法治文明的進步而言,其歷史作用是極為重大的。今天回頭看,當時它規定的賠償範圍過窄、標準太低、程序太不合理,確實需要修改了。就修正案草案來説,這次修改明確了有條件的結果歸責原則,完善了賠償的程序,提高了賠償標準,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規定賠償金由財政部門而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統一支付等,這些修改具有很強的針對性,無疑是重大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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