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對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四次審議。草案明確規定,被超期拘留、超期羈押後無罪釋放的公民有權獲得國家賠償。
超期羈押是司法領域的一個“頑症”,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在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賠償範圍中,沒有明確將超期羈押和超期拘留納入其中,導致現實中一些受害人遭遇超期羈押、超期拘留後無法獲得國家賠償。草案中的上述內容,有望破除現實中的這一困境。
另外,此次草案審議的一個焦點是,公安機關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犯罪嫌疑人的錯誤刑事拘留是否賠償的問題。
在草案三審過程中,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刑事案件情況複雜,公安機關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特別是流竄、多次、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需要一定時間進行甄別,因此,對犯罪嫌疑人依法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後予以釋放的,是否應予以國家賠償,建議慎重研究。
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多部門溝通、研究後,建議對草案進行修改。
責編:王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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