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規定居民用水低於定額可獲獎勵

發佈時間:2010年04月21日 08: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昨天起至本月底,《北京市節約用水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面向公眾公開徵求意見。相比2005年版本的“節水辦法”,“草案”首次明確居民用水將逐步實施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同時,居民家庭實際用水量低於用水定額的將給予獎勵。

  “草案”計量條款部分明確,社會單位繼續實施累進加價的用水制度,而居民用水將逐步實施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同時,逐步建立居民生活用水節水激勵機制,如果居民家庭實際用水量低於用水定額的,給予獎勵。據介紹,具體計量辦法和獎勵辦法由市發改委會同水務局等部門制定。

  據介紹,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的水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將納入政府行政收費許可,所收費用上繳同級財政,納入預算管理,專項用於節約用水管理、培訓等。

  草案還規定,在節約用水管理、節水創建、科學技術研究、技術改造、節水發明、技術推廣等方面有重大貢獻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節水獎勵分為政府獎勵、部門獎勵、單位獎勵。此外,對單位或者個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約用水執法部門舉報浪費用水的行為,舉報人由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耗水量高産業註冊登記受限

  相比2005年版本的“節水辦法”,本次新增了對産業結構調整的內容,“草案”稱,今後,市發改委應當會同市水務局等部門,制定本市産業投資項目指導目錄和限制發展項目名錄,限制並逐步淘汰落後的、耗水量高、用水效率低下的産業項目。

  列入限制發展項目名錄的,發改委不得對其固定資産投資項目進行審批,環保局不予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工商局對新設企業不予登記註冊,質監局不得對生産的産品發放生産許可證。同時,新辦法規定,月均用水量在2000噸以上的用水單位應開展水量平衡測試,並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測試資料,申請驗收。用水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水量平衡測試或發現浪費用水不及時整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停用再生水最高罰3萬

  “草案”也首次明確了再生水使用的相關管理規定,如在再生水輸配水管線覆蓋範圍內,未按規定使用再生水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自建再生水設施水質達不到規定標準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建成的再生水利用設施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停止使用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針對特殊行業即純凈水生産、洗車、洗浴、滑雪場、高爾夫球場、現場制售飲用水等用水行業,“草案”規定,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商許可手續。同時,滑雪場、高爾夫球場等應安裝數據遠傳設備,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取用水量。如未按規定報送取用水量,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洗車企業未安裝、使用循環用水設施,處1萬元罰款。

  市民可通過電子郵件、書信、電話等方式與市水務局聯絡。地址:海淀區玉淵潭南路5號北京市水務局法制處(研究室) 寧滿江 收,郵編:100038;電話:68556758;電子信箱:shuiwufazhi@sohu.com。徵求意見截止到4月30日。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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