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通過 網站不刪侵權帖要擔責

發佈時間:2010年01月19日 15: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前有河北“艾滋女”名單事件,後有“中國最瘋狂斂財的校長”忍無可忍將拒絕刪除失實網貼的網站告上法庭。上周,廣州市民李遠(化名)正式向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寄送了律師函,要求其刪除侵犯自己及工作單位名譽權的帖子(詳見《南方日報》1月13日A13版報道)。網上惡意人身攻擊的現象屢禁不止,如何保障公民在網絡虛擬世界的合法權益?

  記者了解到,最新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第36條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站刪除失實帖子,而網絡經營者有責任刪除、屏蔽、斷開涉及侵權的鏈結帖子。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南日律師事務所律師尹鵬解釋,該法條中確立了兩個規則:一是提示規則,網上發佈的信息是否構成侵權,得由受害人先提出來,要求網絡經營者刪除、屏蔽、斷開鏈結。另一個是明知規則,網絡經營者明知道某信息已構成侵權,還不採取措施,放任其發表傳播,那不需要提示,就要承擔責任。

  有評論指出,該規則,既規範了網民在網絡上的言論自由,又規範了網站的審查責任,還平衡了網站與受害人之間的利益。(南方日報記者/戴遠程 楊大正)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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