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
      政治自治權
      經濟自主權
      文化與宗教自由

        1965年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來,西藏人民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下,以主人翁的姿態積極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充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利,投身西藏的現代化建設,實現了西藏社會的跨越式發展,深刻地改變了西藏的貧窮落後面貌,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物質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水平。

        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成為西藏自治區幹部的主體,充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據統計,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中佔87.5%; >>詳細

        西藏自治區充分行使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的自主管理和發展本地區文化事業的自治權,保護和整理民族文化遺産,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依法保障西藏人民繼承發展民族傳統文化的自由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西藏自治區先後於1987年和1988年頒布實施了《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試行)》(2002年修訂為《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規定》)和《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試行)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在西藏自治區,藏、漢語文並重,以藏語文為主,將學習、使用和發展藏民族語言文字的工作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