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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法典》、《十六法典》,按血統貴賤,身份高低把人劃分為三等九級。
三大領主的構成
農奴的悲慘生活
農奴分為“三等九級”
1959年以前的西藏是封建農奴制社會。具有封建農奴制的一般特徵,還保留著較多的農奴制殘余。這是一種比歐洲中世紀農奴制還要殘酷、黑暗的社會制度。保護和維繫農奴主經濟利益的是神權與政權相結合的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它從精神和政治上對人民實行統治和壓迫。西藏地方政府,藏語稱“噶廈”,意為“發佈命令的機關”,由地位顯赫的僧侶和貴族組成,並擁有一套等級森嚴的社會政治法律制度。《十三法典》、《十六法典》,按血統貴賤,身份高低把人劃分為三等九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