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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12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會議表決通過了侵權責任法、海島保護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決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10年3月5日在北京召開。

聚焦選舉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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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法相關條款
選舉法焦點:農民1/4選舉權
選舉法修改史
第十二條:自治州、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所謂的“四分之一條款”,是學者針對現行選舉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所作出的通俗概括。法律條文稱,在全國、省、縣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中,代表名額的分配,原則上秉承“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通俗的解讀,就是農民只享有城市市民四分之一的選舉權。按照現行選舉法的規定,每96萬農村人口選舉1名全國人大代表,每24萬城市人口選舉1名全國人大代表,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為4:1。 選舉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

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修正

從1995年開始實施至今的“農民1/4選舉權”是在選舉法第三次修正案中作的規定

會議議程 更多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委員長會議建議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繼續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海島保護法草案、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社會保險法草案、國防動員法草案、選舉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審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

      根據委員長會議的建議,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還將審議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召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的決定(草案)》的議案;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的議案;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馬耳他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議案。

      委員長會議建議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的議程還有:審議國務院關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情況的報告、關於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工作情況的報告;審議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關於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情況跟蹤檢查報告;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關於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還將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情況的報告,衛生部關於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聽取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審議有關任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