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
3年或5年 村委會任期長短爭議最大
今天(12月24日),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入分組審議階段。審議焦點主要集中在村委會3年任期是否太短、如何進一步完善村務監督機構、如何界定賄選等問題上。
村委會任期3年還是5年
在今天的審議中,村民委員會任期時間長短問題成為爭議最大的一個焦點話題。
草案規定: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但來自基層的意見認為,3年任期太短,“一年幹,二年看,三年等著換”的狀況,容易造成短期行為,還沒有進入角色,就要準備換屆,不利於農村長期建設。3年任期短,同時也造成選舉成本高。
建議5年任期的意見認為,5年任期有利於村幹部相對穩定,才能夠調動他們的積極性,把精力、工夫下在農民致富和村務管理上,也有利於降低換屆選舉成本。
胡振鵬委員則提出不同意見,他傾向於任期3年。“作為村裏的事務,一個3年都搞不完的重大工程較少。3年的好處是有利於發現辦事工作能力強的人才。”他説,“3年一屆,可以發現一些大公無私、辦事能力強、群眾擁護的人,可以連選連任。也容易把一些不怎麼稱職的人通過正常的程序淘汰掉。”
胡振鵬表示,儘管草案中有了罷免程序,但是啟動罷免程序罷免掉一些不負責任、不稱職、假公濟私的人比較困難。
也有折中的意見認為,既然3年太短,5年太長,那就取中間:4年。
辜勝阻委員提出:“村黨支部的任期黨章規定是3年,如果把村委會的任期改為5年的話,黨支部和村委會就不同步,從工作上來講,黨支部和村委會的同步很重要。如果把任期改為5年的話,黨章的規定也要相應地進行調整。”
村務監督機構規定有待細化
建立村務監督機構是這次草案審理的一大亮點。
“但草案未就該機構的人員組織、任期和職權作出規定。”南振中委員説,“村務監督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責是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為防止村務監督機構在實踐中被弱化,建議賦予村務監督機構財務調查、提議召開村民會議、提議罷免村委會成員等職權。”
“村委會既然是一個村民自治的組織,就像獨立董事一樣,監督委員會還應該有外部人員,比如聘請一些鄉鎮經濟機構中的能人到村監督機構工作。”吳曉靈委員從經濟制度角度建議,在監督機構中能有一個外來的、非本村的獨立監督人員。
也有委員提出,村務監督機構不能成為第二村委會,應進一步細化對村務監督機構的相關規定。
倪岳峰委員認為,草案對於村民委員會成員監督的規定過寬。草案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監督機構成員連續兩年被評議為不稱職的,應當主動辭職;拒不辭職的,應當啟動罷免程序。
“村民委員會的任期只有3年,必須要兩年不稱職才辭職,這個規定過寬。”他建議把這款規定修改為“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監督機構成員被評議為不稱職的,其職務自動終止”。
需進一步對賄選進行法律界定
農村中出現的賄選情況頗受委員關注。有委員提出,有的農村基層,賄選行為表現越來越厲害,而且縱深發展,有的人為了當上村幹部,選舉之前給群眾送幾袋白麵,現在發展到送錢,原來是送幾百塊,現在是上千塊,買選票。除此以外,家族的勢力和其他的勢力也在顯現。
劉振偉委員説,“對賄選的認定比較複雜,涉及人情往來、候選人捐助公益事業以及承諾經濟回報等行為的界限,與商業賄賂行為也不相同。草案將賄選的認定交由縣級人大常委會或政府認定不好操作,有可能出現人大與政府多頭管理相互推諉。”他提議對賄選的認定應進一步明確。
草案第1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無效。”李傳卿委員建議把“賄賂”改為“拉票賄選”。“拉票賄選情況在村委會的選舉中,在一些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如果能夠在法律上把拉票賄選明確為不正當手段,對整治拉票賄選更有針對性。”他説。
大學生村官期待制度安排
草案規定: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可進行選民登記。
辜勝阻委員對此表示極大關注。他説,在村民自治的過程中有一個勞動力流動的問題,大量高素質的農民工外流,農村的治理面臨一個很大的“精英”人才流失的問題。“這種修改在大量精英流失的情況下,為大學生村官做了一個很好的制度安排。”辜勝阻説。
陳駿委員表示,大學生村官是一個新生事物,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措施,中央高度重視,現在每三年大概有10萬名大學畢業生下鄉當村官,對改善農村面貌意義很大。他進一步建議説:“這些大學生下去以後很明確不是當農民的,是要進村民委員會的,希望《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把這個問題加以明確。”(記者 崔麗 王亦君)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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