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王亦君 崔麗)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今天首次審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這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十一年來的首次修改。
民政部部長李學舉今天上午在做草案説明時表示,截至2008年年底,全國共有村委會60.4萬個,村委會成員233.9萬人,以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主要內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已經成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城鄉戶籍制度、農村稅費制度改革的深化,實行村民自治中遇到的一些新情況和問題,有必要儘快修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調研發現,在推進村民自治過程中,許多地方“四個民主”發展不均衡,只重視民主選舉環節,忽視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有的地方選舉時,省、市、縣、鄉都成立了專門領導機構,每個村都有五六名包村幹部駐村指導以保證選舉順利進行,但在指導村民行使其他民主權利時,重視程度明顯不夠,致使村民的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權很難落實;有的地方對村幹部缺乏有效監督,因財務不公開、決策不民主、管理無規章引發的村民上訪事件不斷發生。
草案提出增加村務監督機構,規定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和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其成員應當具備財會、管理知識,並由村民選舉産生。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草案還對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産生做了詳細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産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缺額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草案同時完善了對村委會成員的罷免程序,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理由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表決罷免要求的村民會議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表決有效;投票的村民過半數同意,始得罷免。
此外,為了保障流動人口的選舉權,草案規定: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20日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佈。
針對如何界定、如何查處以及由誰查處賄選的難題,草案規定:對以暴力、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舉報,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做出認定,並責成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草案同時增加了村務檔案制度,完善了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審計制度,並明確了任期和離任審計包括的事項。
責編:肖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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